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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044 筆【更新】 115/1/26 16:27

莊○珍 問 : 請問法拍屋債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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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債權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債權人可於拍賣流標後,現場聲明願意承受,執行法院以當拍次底價,將不動產交由債權人承受。
惟法院仍需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已解答文章:109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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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527 筆【更新】 113/12/25 13:42

王○平 問 : 我是債權人,想受拍賣之不動產,請問我可以依債權額度扣抵價款嗎?

解答
人氣:115

您好~

「債權人承受」是指拍賣不動產時無人應買,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承受。
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

債權人承受時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依「債權計算書」來確認承受後是否可依債權扣抵,或依其債權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已解答文章:87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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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550 筆【更新】 113/3/31 23:24

張○福 問 : 請問 金拍 結束時 拍賣官 唸了三次 債權人 ?? 承授 聽不清楚 是什麼意思呢?

解答
人氣:223

您好~

拍賣官是詢問 今日無人應買(流標)之案件,在場有無債權人承受?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已解答文章:7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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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551 筆【更新】 113/3/31 23:13

謝○煌 問 : 請教你一個問題。若法拍案件中。有點交跟不點交。是不是要法拍之前均要查謄本,是否有其它設定抵押。若有時。當你有標到。是否要要還其它設定抵押。這個問題對法拍案件的法拍人, 是否有影響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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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拍之前,是一定要調謄本,審核法院公告與謄本標示部,所有權部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的註記
法院公告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是依據強制執行法98條第三項明文,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但國產署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的案件,如有設定抵押權,買受人需負擔後續抵押權債務與塗銷事宜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
1.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2.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已解答文章:79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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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728 筆【更新】 112/11/1 21:6

陳○房 問 : 請問我是法拍第二順位債權人,如當拍次沒有拍定,我可以債權承受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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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部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最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民法第865條第874條抵押債權數位者,依其登記順序,定期優先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建議承受前先詢問拍定法院當股的事務官,了解「可受分配債權額」承受時還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等於是在法院拍賣之前,預設可能情況先製作一份分配表,不然最後可能導致最後聲明承受的債權人因無力繳納差額,法院只能再次重新拍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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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837 筆【更新】 112/6/26 14:49

黃○敏 問 : 查封拍賣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不可以自己去承買?
如果有二人以上都要承買時如何處理?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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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六項:債務人不得應買。
不動產拍賣時,債務人及執行拍賣人員不得應買。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94 條: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
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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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775 筆【更新】 112/6/23 16:57

王○吉 問 : 有個案件應買期已過了10多天,還未公告4拍,請問應買期後約幾日公告4拍呢?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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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強制執行法95條第二項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所以,您問的案件已過應買期,未公告第4拍,應是債權人未聲請再減價拍賣,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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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943 筆【更新】 111/12/24 9:33

馮○美 問 :
請問,為何開標時,法官說現場有沒有債權人要承受?
債權人承受以後可以反悔不要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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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開標結束前,拍賣官都會問,有沒有,到場之債權人要依底價承受
的,
債權人執行拍賣的不動產,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流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願依底價承受之意願, 承受之債權人可申請,以其債權或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債權人當場聲明承受後即發生承受的效力,不可撤回承受。
若債權人反悔不理,則法院會查明承受人之債權額,有無須補繳納差額; 如有差額時,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逾期則不得再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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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016 筆【更新】 110/12/30 19:23

翁○宏 問 : 得標案件(含承受)的「承受」是什麼意思?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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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每次法院開標結束,事務官會問「現場有無債權人要聲明承受」

債權人有權利以當拍底價承買當天流標案件。

若債權人承受,就表示此案件已經視同「得標」不會在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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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009 筆【更新】 110/12/24 19:4

呂○彥 問 : 請問要怎麼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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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二、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三、不經拍賣或變賣者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四、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林邵涵副總)

已解答文章:109筆
請問法拍屋債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您好~

債權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債權人可於拍賣流標後,現場聲明願意承受,執行法院以當拍次底價,將不動產交由債權人承受。
惟法院仍需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我是債權人,想受拍賣之不動產,請問我可以依債權額度扣抵價款嗎?
您好~

「債權人承受」是指拍賣不動產時無人應買,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承受。
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

債權人承受時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依「債權計算書」來確認承受後是否可依債權扣抵,或依其債權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請問 金拍 結束時 拍賣官 唸了三次 債權人 ?? 承授 聽不清楚 是什麼意思呢?
您好~

拍賣官是詢問 今日無人應買(流標)之案件,在場有無債權人承受?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請教你一個問題。若法拍案件中。有點交跟不點交。是不是要法拍之前均要查謄本,是否有其它設定抵押。若有時。當你有標到。是否要要還其它設定抵押。這個問題對法拍案件的法拍人, 是否有影響
您好~

法拍之前,是一定要調謄本,審核法院公告與謄本標示部,所有權部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的註記
法院公告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是依據強制執行法98條第三項明文,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但國產署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的案件,如有設定抵押權,買受人需負擔後續抵押權債務與塗銷事宜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
1.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2.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我是法拍第二順位債權人,如當拍次沒有拍定,我可以債權承受嗎?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部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最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民法第865條第874條抵押債權數位者,依其登記順序,定期優先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建議承受前先詢問拍定法院當股的事務官,了解「可受分配債權額」承受時還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等於是在法院拍賣之前,預設可能情況先製作一份分配表,不然最後可能導致最後聲明承受的債權人因無力繳納差額,法院只能再次重新拍賣的結果。
查封拍賣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不可以自己去承買?
如果有二人以上都要承買時如何處理?
您好~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六項:債務人不得應買。
不動產拍賣時,債務人及執行拍賣人員不得應買。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94 條: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
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有個案件應買期已過了10多天,還未公告4拍,請問應買期後約幾日公告4拍呢?
您好~

強制執行法95條第二項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所以,您問的案件已過應買期,未公告第4拍,應是債權人未聲請再減價拍賣,撤回了。

請問,為何開標時,法官說現場有沒有債權人要承受?
債權人承受以後可以反悔不要嗎?
您好~

開標結束前,拍賣官都會問,有沒有,到場之債權人要依底價承受
的,
債權人執行拍賣的不動產,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流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願依底價承受之意願, 承受之債權人可申請,以其債權或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債權人當場聲明承受後即發生承受的效力,不可撤回承受。
若債權人反悔不理,則法院會查明承受人之債權額,有無須補繳納差額; 如有差額時,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逾期則不得再行拍賣。
得標案件(含承受)的「承受」是什麼意思?
您好~

每次法院開標結束,事務官會問「現場有無債權人要聲明承受」

債權人有權利以當拍底價承買當天流標案件。

若債權人承受,就表示此案件已經視同「得標」不會在出來了!
請問要怎麼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您好~

一、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二、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三、不經拍賣或變賣者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四、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林邵涵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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