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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16 筆【更新】 110/4/23 16:55

林○美 問 : 請問我出售房地產時是虧錢的,稅制會有減免嗎?

如果有減免,應該如何申報?另外,如果房屋不是透過購買,而是來自於繼承,或用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而取得,未來出售時,會有不一樣的課稅方式嗎?

解答
人氣:147

您好~

在新制下,對於賣屋虧損的認定是:個人在交易房地產時,售價減去成本與相關費用後,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去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這項虧損,在交易日後的3年內,如果出售了另一筆房地產而產生交易所得時,就可以扣除,接著再扣掉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餘額才用來計算相關課稅規定的稅額(編按:房地交易損失的「保存期限」僅3年,如果超過期限,前次賣屋損失將不行在當次扣除)。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就算課稅稅基為零、負數(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至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與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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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825 筆【更新】 109/6/13 15:30

梁○發 問 : 請問: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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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說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稅不同,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實質上為延緩繳稅時間。嗣後土地移轉,如果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亦即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

特別提醒:取得農業用地後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亦可能面臨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之情形。

已解答文章:109筆
請問我出售房地產時是虧錢的,稅制會有減免嗎?

如果有減免,應該如何申報?另外,如果房屋不是透過購買,而是來自於繼承,或用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而取得,未來出售時,會有不一樣的課稅方式嗎?
您好~

在新制下,對於賣屋虧損的認定是:個人在交易房地產時,售價減去成本與相關費用後,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去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這項虧損,在交易日後的3年內,如果出售了另一筆房地產而產生交易所得時,就可以扣除,接著再扣掉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餘額才用來計算相關課稅規定的稅額(編按:房地交易損失的「保存期限」僅3年,如果超過期限,前次賣屋損失將不行在當次扣除)。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就算課稅稅基為零、負數(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至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與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請問: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您好~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說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稅不同,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實質上為延緩繳稅時間。嗣後土地移轉,如果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亦即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

特別提醒:取得農業用地後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亦可能面臨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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