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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941 筆【更新】 111/12/23 21:55

王○永 問 : 假如法拍屋得標後,點交時才知道屋王大永內住有年邁長者居住(如:癱瘓),請問要如何請求遷移?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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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拍屋如遇到年邁的長者或行動不便者,應事前聯絡社會局查詢,同戶是否仍有親屬可以聯繫得上或還有扶養義務人。

如果已完全無人確認可處理,社會局才會依法處理,並於法拍點交日前予以安置協助。

身體狀況不佳者更應協調民間救護車警戒保護,以防止強制執行點交時,老人家身心負荷不了而發生意外,專業的代標公司會事先前往觀察了解,並提早狀況演練及安排,讓房子安全順利完成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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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339 筆【更新】 110/2/3 18:15

羅○秀 問 : 法拍屋得標後,有哪些資源及協助可讓點交更順利?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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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了到法院申請點交程序,你還能找管區警員、村鄰里長、調解委員會協助!

(1) 管區警員:在法院執行點交不動產,拍定人可向法院陳報現場狀況及是否需要增派員警,如需警察到場協助執行程序,法院會先發函到所屬管轄派出所請求員警協助,以防止債務人非理性抗爭,有經驗法拍業者會請求代送公文書給警察局,電話聯絡確認排班配合員警,在法院書記官等人未到場前安排警員就定位,以保護拍定人/法院人員人身安全,及維護現場秩序。※ 提醒,管區警員不是社區管理員。

(2) 村鄰里長:
村鄰里長多在地方上有名望及影響力,藉由在地村鄰里長公信力與中立性,債務人通常較能接受這居中協調角色,有里長協助還能加快協商出答案。債務人房屋被法拍想要顧及面子,會希望事件趕快落幕,不要被過度宣揚,透過里長中立和諧談判,使點交順利把房屋交給拍定人。

如果遇到空屋,最好能協商村鄰里長會同現場察看,錄影、照相及第三人到場證明,以免除空屋後遺症的糾葛。

(3) 調解委員會:鄉市鎮公所均有調解委員會,由有名望地方人士出任,從聲請調解到排定調解日通常半個月,達成調解之調解筆錄需送往法院複查,核發調解證明書在法律上視同法院判決效力。

利用有公信力平台對話,多數債務人或承租人均會比較安心、願意對話,調解內容引導對拍定人有利條件,縱使日後債務人不依約定交屋,拍定人可持調解成立之公文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屆時不點交狀況也可以變成點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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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831 筆【更新】 109/7/5 13:50

張○章 問 : 我自己投標標到一間公寓,裡面有個78歲的獨居老人。
拜訪了阿伯4次也幫他找好安養院,因為阿伯年輕時對家庭不負責,所以子女也不想理會他。
阿伯一直說他不走,要在裡面住到老死…請問有方法可以處理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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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拍屋如遇到年邁的長者,應事前聯絡社會局查詢,同戶是否仍有親屬可以聯繋得上或還有扶養義務人。

如果已完全無人確認可處理,社會局才會依法處理,並於法拍點交日前予以安置協助,身體狀況不佳者更應協調民間救護車警戒保護。
以防止強制執行點交時,怕老人家身心負荷不了而發生意外,優良的代標公司會事先前往觀察了解,並提早狀況演練及安排,讓房子安全順利的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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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333 筆【更新】 107/1/25 11:31

尤○寶 問 : 以債抵租金 四年不點交 拍定後 是否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嗎 或收租金(台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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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債抵租是一種不正常的租約,很可能是假租約,如果能證明租約行為是通謀虛偽,得標人可破除其租約立即請求返還房屋。

萬一,無法破除就只能等租約到期,以不再續約終止其租約,要求返還房屋。


對方如不搬,需向法院民事庭進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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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734 筆【更新】 104/2/25 13:12

簡○輝 問 : 請問法拍屋有人佔有,法院不點交,標得後有何法律途徑請其搬走?謝謝!(台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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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執行拍賣的民事事執行處,對於拍賣有爭議地方,只能形式上之審查,無實體認定之權。

查封上第三人向執行法院呈報佔用或租用情況,縱使租約為惡意假租約,執行法院是不負責判定真假,他依呈報之租約即公告『第三人租用,拍定後不點交』。

投標人可於拍定後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如能讓法院認定租約有通謀虛偽,做出租約無效之判決,那得標人就可依此判決再回民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法律程序是煩瑣的,最好在打訴訟時多與對方和解,隨時給對方下台階;依我們經驗,十件訴訟只有2~3件要打到判決出來,其餘都是貼補一些搬遷費隻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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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091 筆【更新】 99/11/4 22:19

陳○周 問 : 請問站長,若不點交原因是房子有出租,但租期已過,承租人仍未搬離,且繼續繳租金,該如何處理?(台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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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承租人租期是在查封前屆滿到期,債務人未與和他重訂租約而仍繼續收取租金,則此租賃關係為不定期租約。

雖然不定期租約是很麻煩的事,但因不定期租約無法公證,所以不能引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對抗您的拍賣所有權。等您拿到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表明您本人不續租之主張,請對方限期交屋。

對方一定不會屈服您的存證信函而交屋,下一步向法院提起「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官司,約三個月保證您會順利取得勝訴判決,接著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另外情況,對方在查封後、拍定前租期屆止,那也是一樣發存證信函終止對方佔用關係,過程同上所述。

最壞的情況,是對方租期在88年前就到期,不定期租約是發生在88年之前,因民法425條修訂不定期或五年以上租約需公證是在民國88年通過的;由於法律不溯既往精神,對方不定期租約是不容易解決,但這種機會很低,萬一碰上了您再提出,是很棘手,但還是有另外的方法可解決。

除了配合以上的法律行動,最好透過第三人隨時與對方協商溝通(不要本人出面比較好斡旋),預算一筆可接受的搬遷和解費用,保留對方一點下台階,讓雙方和解圓滿交屋才是上策;畢竟雙方無怨無仇,買法拍屋是求財不求氣,時間就是金錢,貼補些費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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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954 筆【更新】 99/7/11 13:8

吳○株 問 : 如果標到一間有租約.租約還未到期不點交房子.房客以不點交為拒絕付租金該如何處理?  (竹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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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在法院未排除租賃權,公告不點交情況下,您得標後要繼續出租給對方,不能要求法院點交房屋。


有很多房客,以為受到法院不點交的保障,在房子被標走後拒不繳租金,這是很傻不懂得法律的做法;碰到有經驗的投資人,在對方兩期未繳房租,就可依土地法第100條或民法440條終止租約。

只要對方不繳租金,您可發存證信函催繳,並在信中請對方將房租主動匯到您指定的銀行帳號;在兩個月未收到租金,再發一次存證信通知解除租約。

解除租約後,當然對方不僅不交租金,也不會將房子交還給您;接著您要向法院訴請對方交屋,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保證取得勝訴判決,您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這種案件我們處理太多,只是煩瑣,不會困難,花些心力費用,將不點交變為變點交,您還是很划算,有機會希望進一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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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945 筆【更新】 99/5/7 0:20

徐○玲 問 : 有間法拍屋公告的內容是,…建物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閱卷後得知是第三人把建物當倉庫使用,只堆放了一些個人的東西,並沒有人居住使用,也沒有租約。像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較好?可以用這個和法院申請點交嗎?(司法院第一廳74.6.29(74)廳民(二)字第四九七號函認為,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原由承租人占用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既由債務人占用,執行法院即應准許點交予拍定人或承買人;如承租人於拍定前即已離去亦同(載司法周刊雜誌社印行「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民事特別法」第一○○七頁至第一○○九頁)。拍定人對於此項情形,可行使其點交之權利,自不應予以忽略。)謝謝!!(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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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強制執行法在民國85年大翻修前,債權人以民法第866條排除租賃權,法院仍是以不點交處理,拍定人得標後,只要向民事庭提起訴訟,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即能贏得官司,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那時拍賣房屋以不點交居多,一般自住型民眾很少走進投標室,法拍市場幾乎是投資客天下;排除不點交障礙,除了訴訟解決外,因得標價低,投資人都有預算一筆給對方搬遷費,一方面打官司,另方面不斷與對方折衝協調,很快的時間雙方即能達成和解。

目前不點交案子很少見,大部份第一次拍賣有租約不點交,等到第二次拍賣就被銀行排除變成點交;碰到少數的不點交,除了拍賣公告的解讀外,最重要現場訪查,了解對方是善意或惡意佔用,以便預算搬遷費的高低;因公告為不點交,競標者會少,可以較低價錢得標,配合談判技巧,扣掉支付的搬遷費還是很有賺頭。

去年碰到兩件客戶委託不點交房子,投標前訪查,一件不定期租賃,底價850萬,為善意承租,得標後補貼對方押金5萬元,兩個月交屋;另一為底價400萬,惡意佔有(有流氓背景),得標後給對方40萬搬遷費,一個月交屋;雖然支付搬遷費,但兩件都只有我們一人投標,都是底價得標,客戶仍覺得很划算。

依本人經驗,拍賣公告筆錄只是一個參考,現場的訪查反而更重要,有些點交法拍屋,屋主抗爭性強,得標人又沒預算搬遷費,反而比不點交更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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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925 筆【更新】 99/3/23 0:7

陳○謀 問 : 假租約大致上可分「租金一次付清」、「高押金低租金」、「租期長」(不定期租賃)、「以債抵租」、「長租期,低租金」等…,請問要如何破解假租約,要舉證的話可以從拿些方面著手?謝謝!!(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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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自民國85年強制執行大翻修以來,這種於惡性假租約已經如鳳毛麟角很少見了,縱使存在,也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聲請排除,變成有點交單純的案件。

但仍有少數假租約的案件,背後有高人指點操刀,租約承租日寫在銀行設定抵押前,讓銀行無法引用民法第866條排除租賃權,使拍賣一直保持為不點交狀態。

這種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敢碰,連法拍投資客敢進場投標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它會一直流標,價錢不斷往下掉,市價行情也許1000萬,但拍賣底價可能不到500萬,這對於專業功力高強的投資客,反而是投資的最愛,雖然有高風險,但也相對有高利潤。

假的就真不了,一定會有他的破綻,但在投標前很難找出真偽,需在拍定後訴訟時,要求對方提出租約資料,再從承租人、出租人簽章真偽,以及租押金給付、雙方資金往來記錄著手;很多假租約的漏洞,我們從以上兩種方式,八成就能突破。

只要能找出破綻,即能以對方『虛偽通謀』打贏官司,繼而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當然假租約形形色色,也不是三言兩語能道出全部破解之道,最重要法拍臨場經驗要足,還有標價取得成本低,除了高穫利的預期,還要有一筆和解預算金,一方面官司打前鋒,另方面隨時給對方下台階,早日解決交屋,才是最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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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894 筆【更新】 99/1/28 10:12

鄭○靜 問 : 我爸媽去年12月辦好產權過戶.(一月初有辦第一次點交).可是到現在,原屋主一直推拖不搬走,說什麼要隔壁房子蓋好才要搬.請問面對這種情況,法院通常會拖多久才會進入第二次強制點交呢?大大能不能回答一下!感激不盡~!謝謝!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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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院對有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二‧拍定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拍定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拍定人,除請拍定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

從拍定日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

●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拍定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

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拍定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拍定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拍定人可就進退兩難。


●高桿點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與債務人耐心溝通

有經驗的投標人或代標公司,非常了解法院點交程序,事先會推演點交過程各種狀況,絶對不讓「順延」事情發生。法官踓然有較同情債務人的「天性」,但引導法官合理配合有利於拍定人,並非難事,就看拍定人現場應變功力高低了。高桿的點交,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另一方面不斷與債務人有耐心溝通、協調,貼補少許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早日交屋,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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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拍屋得標後,點交時才知道屋王大永內住有年邁長者居住(如:癱瘓),請問要如何請求遷移?
您好~

法拍屋如遇到年邁的長者或行動不便者,應事前聯絡社會局查詢,同戶是否仍有親屬可以聯繫得上或還有扶養義務人。

如果已完全無人確認可處理,社會局才會依法處理,並於法拍點交日前予以安置協助。

身體狀況不佳者更應協調民間救護車警戒保護,以防止強制執行點交時,老人家身心負荷不了而發生意外,專業的代標公司會事先前往觀察了解,並提早狀況演練及安排,讓房子安全順利完成點交。
法拍屋得標後,有哪些資源及協助可讓點交更順利?
您好~

除了到法院申請點交程序,你還能找管區警員、村鄰里長、調解委員會協助!

(1) 管區警員:在法院執行點交不動產,拍定人可向法院陳報現場狀況及是否需要增派員警,如需警察到場協助執行程序,法院會先發函到所屬管轄派出所請求員警協助,以防止債務人非理性抗爭,有經驗法拍業者會請求代送公文書給警察局,電話聯絡確認排班配合員警,在法院書記官等人未到場前安排警員就定位,以保護拍定人/法院人員人身安全,及維護現場秩序。※ 提醒,管區警員不是社區管理員。

(2) 村鄰里長:
村鄰里長多在地方上有名望及影響力,藉由在地村鄰里長公信力與中立性,債務人通常較能接受這居中協調角色,有里長協助還能加快協商出答案。債務人房屋被法拍想要顧及面子,會希望事件趕快落幕,不要被過度宣揚,透過里長中立和諧談判,使點交順利把房屋交給拍定人。

如果遇到空屋,最好能協商村鄰里長會同現場察看,錄影、照相及第三人到場證明,以免除空屋後遺症的糾葛。

(3) 調解委員會:鄉市鎮公所均有調解委員會,由有名望地方人士出任,從聲請調解到排定調解日通常半個月,達成調解之調解筆錄需送往法院複查,核發調解證明書在法律上視同法院判決效力。

利用有公信力平台對話,多數債務人或承租人均會比較安心、願意對話,調解內容引導對拍定人有利條件,縱使日後債務人不依約定交屋,拍定人可持調解成立之公文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屆時不點交狀況也可以變成點交案件。
我自己投標標到一間公寓,裡面有個78歲的獨居老人。
拜訪了阿伯4次也幫他找好安養院,因為阿伯年輕時對家庭不負責,所以子女也不想理會他。
阿伯一直說他不走,要在裡面住到老死…請問有方法可以處理嗎?
您好~

法拍屋如遇到年邁的長者,應事前聯絡社會局查詢,同戶是否仍有親屬可以聯繋得上或還有扶養義務人。

如果已完全無人確認可處理,社會局才會依法處理,並於法拍點交日前予以安置協助,身體狀況不佳者更應協調民間救護車警戒保護。
以防止強制執行點交時,怕老人家身心負荷不了而發生意外,優良的代標公司會事先前往觀察了解,並提早狀況演練及安排,讓房子安全順利的點交。
以債抵租金 四年不點交 拍定後 是否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嗎 或收租金(台北)
您好!

以債抵租是一種不正常的租約,很可能是假租約,如果能證明租約行為是通謀虛偽,得標人可破除其租約立即請求返還房屋。

萬一,無法破除就只能等租約到期,以不再續約終止其租約,要求返還房屋。


對方如不搬,需向法院民事庭進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再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請問法拍屋有人佔有,法院不點交,標得後有何法律途徑請其搬走?謝謝!(台北)
您好!

執行拍賣的民事事執行處,對於拍賣有爭議地方,只能形式上之審查,無實體認定之權。

查封上第三人向執行法院呈報佔用或租用情況,縱使租約為惡意假租約,執行法院是不負責判定真假,他依呈報之租約即公告『第三人租用,拍定後不點交』。

投標人可於拍定後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如能讓法院認定租約有通謀虛偽,做出租約無效之判決,那得標人就可依此判決再回民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法律程序是煩瑣的,最好在打訴訟時多與對方和解,隨時給對方下台階;依我們經驗,十件訴訟只有2~3件要打到判決出來,其餘都是貼補一些搬遷費隻方和解。
請問站長,若不點交原因是房子有出租,但租期已過,承租人仍未搬離,且繼續繳租金,該如何處理?(台北)
您好!

如果承租人租期是在查封前屆滿到期,債務人未與和他重訂租約而仍繼續收取租金,則此租賃關係為不定期租約。

雖然不定期租約是很麻煩的事,但因不定期租約無法公證,所以不能引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對抗您的拍賣所有權。等您拿到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表明您本人不續租之主張,請對方限期交屋。

對方一定不會屈服您的存證信函而交屋,下一步向法院提起「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官司,約三個月保證您會順利取得勝訴判決,接著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另外情況,對方在查封後、拍定前租期屆止,那也是一樣發存證信函終止對方佔用關係,過程同上所述。

最壞的情況,是對方租期在88年前就到期,不定期租約是發生在88年之前,因民法425條修訂不定期或五年以上租約需公證是在民國88年通過的;由於法律不溯既往精神,對方不定期租約是不容易解決,但這種機會很低,萬一碰上了您再提出,是很棘手,但還是有另外的方法可解決。

除了配合以上的法律行動,最好透過第三人隨時與對方協商溝通(不要本人出面比較好斡旋),預算一筆可接受的搬遷和解費用,保留對方一點下台階,讓雙方和解圓滿交屋才是上策;畢竟雙方無怨無仇,買法拍屋是求財不求氣,時間就是金錢,貼補些費用是必要的。
如果標到一間有租約.租約還未到期不點交房子.房客以不點交為拒絕付租金該如何處理?  (竹苗)
您好!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在法院未排除租賃權,公告不點交情況下,您得標後要繼續出租給對方,不能要求法院點交房屋。


有很多房客,以為受到法院不點交的保障,在房子被標走後拒不繳租金,這是很傻不懂得法律的做法;碰到有經驗的投資人,在對方兩期未繳房租,就可依土地法第100條或民法440條終止租約。

只要對方不繳租金,您可發存證信函催繳,並在信中請對方將房租主動匯到您指定的銀行帳號;在兩個月未收到租金,再發一次存證信通知解除租約。

解除租約後,當然對方不僅不交租金,也不會將房子交還給您;接著您要向法院訴請對方交屋,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保證取得勝訴判決,您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這種案件我們處理太多,只是煩瑣,不會困難,花些心力費用,將不點交變為變點交,您還是很划算,有機會希望進一步為您服務。

 
有間法拍屋公告的內容是,…建物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閱卷後得知是第三人把建物當倉庫使用,只堆放了一些個人的東西,並沒有人居住使用,也沒有租約。像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較好?可以用這個和法院申請點交嗎?(司法院第一廳74.6.29(74)廳民(二)字第四九七號函認為,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原由承租人占用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既由債務人占用,執行法院即應准許點交予拍定人或承買人;如承租人於拍定前即已離去亦同(載司法周刊雜誌社印行「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民事特別法」第一○○七頁至第一○○九頁)。拍定人對於此項情形,可行使其點交之權利,自不應予以忽略。)謝謝!!(高雄)
您好!

強制執行法在民國85年大翻修前,債權人以民法第866條排除租賃權,法院仍是以不點交處理,拍定人得標後,只要向民事庭提起訴訟,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即能贏得官司,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那時拍賣房屋以不點交居多,一般自住型民眾很少走進投標室,法拍市場幾乎是投資客天下;排除不點交障礙,除了訴訟解決外,因得標價低,投資人都有預算一筆給對方搬遷費,一方面打官司,另方面不斷與對方折衝協調,很快的時間雙方即能達成和解。

目前不點交案子很少見,大部份第一次拍賣有租約不點交,等到第二次拍賣就被銀行排除變成點交;碰到少數的不點交,除了拍賣公告的解讀外,最重要現場訪查,了解對方是善意或惡意佔用,以便預算搬遷費的高低;因公告為不點交,競標者會少,可以較低價錢得標,配合談判技巧,扣掉支付的搬遷費還是很有賺頭。

去年碰到兩件客戶委託不點交房子,投標前訪查,一件不定期租賃,底價850萬,為善意承租,得標後補貼對方押金5萬元,兩個月交屋;另一為底價400萬,惡意佔有(有流氓背景),得標後給對方40萬搬遷費,一個月交屋;雖然支付搬遷費,但兩件都只有我們一人投標,都是底價得標,客戶仍覺得很划算。

依本人經驗,拍賣公告筆錄只是一個參考,現場的訪查反而更重要,有些點交法拍屋,屋主抗爭性強,得標人又沒預算搬遷費,反而比不點交更難處理。
假租約大致上可分「租金一次付清」、「高押金低租金」、「租期長」(不定期租賃)、「以債抵租」、「長租期,低租金」等…,請問要如何破解假租約,要舉證的話可以從拿些方面著手?謝謝!!(台北)
您好!

自民國85年強制執行大翻修以來,這種於惡性假租約已經如鳳毛麟角很少見了,縱使存在,也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聲請排除,變成有點交單純的案件。

但仍有少數假租約的案件,背後有高人指點操刀,租約承租日寫在銀行設定抵押前,讓銀行無法引用民法第866條排除租賃權,使拍賣一直保持為不點交狀態。

這種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敢碰,連法拍投資客敢進場投標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它會一直流標,價錢不斷往下掉,市價行情也許1000萬,但拍賣底價可能不到500萬,這對於專業功力高強的投資客,反而是投資的最愛,雖然有高風險,但也相對有高利潤。

假的就真不了,一定會有他的破綻,但在投標前很難找出真偽,需在拍定後訴訟時,要求對方提出租約資料,再從承租人、出租人簽章真偽,以及租押金給付、雙方資金往來記錄著手;很多假租約的漏洞,我們從以上兩種方式,八成就能突破。

只要能找出破綻,即能以對方『虛偽通謀』打贏官司,繼而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當然假租約形形色色,也不是三言兩語能道出全部破解之道,最重要法拍臨場經驗要足,還有標價取得成本低,除了高穫利的預期,還要有一筆和解預算金,一方面官司打前鋒,另方面隨時給對方下台階,早日解決交屋,才是最好的策略!
我爸媽去年12月辦好產權過戶.(一月初有辦第一次點交).可是到現在,原屋主一直推拖不搬走,說什麼要隔壁房子蓋好才要搬.請問面對這種情況,法院通常會拖多久才會進入第二次強制點交呢?大大能不能回答一下!感激不盡~!謝謝! (台北)
您好!

●法院對有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二‧拍定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拍定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拍定人,除請拍定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

從拍定日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

●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拍定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

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拍定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拍定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拍定人可就進退兩難。


●高桿點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與債務人耐心溝通

有經驗的投標人或代標公司,非常了解法院點交程序,事先會推演點交過程各種狀況,絶對不讓「順延」事情發生。法官踓然有較同情債務人的「天性」,但引導法官合理配合有利於拍定人,並非難事,就看拍定人現場應變功力高低了。高桿的點交,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另一方面不斷與債務人有耐心溝通、協調,貼補少許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早日交屋,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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