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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785 筆【更新】 115/6/20 7:42

林○龍 問 : 請問第4拍是在公告應買期後馬上拍賣嗎?

解答
人氣:32

您好~

拍賣程序是否進行第四次拍賣,取決於債權人在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內是否提出減價拍賣的聲請;所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進行第四次拍賣。

若債權人在公告應買期三個月期內提出減價拍賣聲請,公告應買期即告結束,法院將依程序辦理第四次拍賣。

若三個月公告應買期間內債權人未提出聲請,在應買期三個月期間屆滿後,則視為債權人撤回對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將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已解答文章:7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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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241 筆【更新】 115/3/6 0:13

王○永 問 : 應買是不用競標,先到先買是嗎

債權人沒聲請就無特拍是嗎

解答
人氣:96

您好~

第三拍無人投標,法院會在十天排出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應買價是第三拍底價。

有多人要應買,不用加價,以第一位向法院送應買狀得標,所以稱「定價錢,比時間」,不同第三拍是「定時間,比價錢」。

三個月應買期內,債權人可隨時申請減價拍賣,即「特拍」,也叫「第四拍」。

三個月應買屆期無人應買,債權人也未申請「第四拍」,本案就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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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883 筆【更新】 114/12/15 14:11

李○發 問 : 老師好….
老師請問一下…正常拍賣不是3拍後..會有公告應買3個月後…再來才是第4拍
這件好像沒公告應買..直接就4拍了?

解答
人氣:206

您好~

第三拍流標後,法院在十天內排出公告應買三個月。

債權人在應買期內隨時可申請第四拍減價拍賣。

本件看不到公告應買,推測債權人急於推出第四拍,所以10/23三拍流標,第四拍立即11/27推出,法院內部文件一定要有公告應買程序,只是四拍太快公告被湮沒了。

已解答文章:1002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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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775 筆【更新】 112/6/23 16:57

王○吉 問 : 有個案件應買期已過了10多天,還未公告4拍,請問應買期後約幾日公告4拍呢?

解答
人氣:236

您好~

強制執行法95條第二項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所以,您問的案件已過應買期,未公告第4拍,應是債權人未聲請再減價拍賣,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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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967 筆【更新】 111/4/2 14:53

戴○國 問 : 看到app寫應買停拍,減價拍賣是直接進入第四拍嗎?

解答
人氣:544

您好~

公告應買後續有以下幾種發展
1.應買截止沒人應買,債權人未申請減價拍賣,本件即撤回。

2.有人應買得標

3.債權人提前申請減價拍賣,即將排出第四拍,應買就停拍。

没錯,等第四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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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992 筆【更新】 110/11/25 8:58

陳○玉 問 : 我留意鄰居被拍賣的房子很久,今天聽說撤回了,請問是什麼意思?

解答
人氣:227

您好~

撤回執行拍賣不動產原因如下:

一、和解,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條件,債權人得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停止拍賣不動產。

二、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應買公告3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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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55 筆【更新】 110/6/29 19:16

鄧○欣 問 : 請問
公告應買案件,怎麼還會停拍呢? 不是只要送狀就會得標了嗎?

解答
人氣:660

您好~

不是只要送狀就會得標,公告應買案件仍有落標或停拍撤回及廢標的情形。

一般拍賣都是定時間比價錢,而公告應買則是定價錢比時間,你應買具狀的速度慢了一步,就註定要落標了,又或者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債權人得於拍賣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最常見的停原因是,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
如應買期間,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在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已解答文章:87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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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42 筆【更新】 110/6/16 10:14

劉○觀 問 : 請教
今天看貴公司app註明「停拍,減價拍賣」
去電法院,書記官說該案已被拍走
1.請問是資訊的時間差嗎?
2.減價拍賣,在app上會看到嗎?

解答
人氣:235

您好~

這我們有碰過,債權人申請減價第四拍,書記官也公告停拍,但前一兩天有投標人已送進應買狀,書記官約兩三天才收到公文。

就被應買,也算拍定了

已解答文章:1002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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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04 筆【更新】 110/4/16 17:50

洪○芳 問 : 請問公告應買期不是三個月,有個案件怎麼不到三個月就第4拍了?

解答
人氣:454

您好~

三個月應買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可聲請停止公告應買,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

所以公告應買期是三個月,但債權人如提前聲請減價拍賣,則公告應買期提前結束,進行第4次拍賣。

但如債權人未於三個月公告應買期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則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也就是沒有第4拍的意思。

已解答文章:7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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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96 筆【更新】 110/3/29 22:9

林○明 問 : 如債務人有兩棟房子,一棟市價100萬,一棟市價1000萬,欠我10萬,我查封那棟1000萬,這有算超額執行嗎?

解答
人氣:350

您好~

一、 有無超額查封,依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應以執行標的物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又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

二、 承前,債權人所欲查封不動產,尚需評估該筆不動產之他項權利情況(例如恐有多順位抵押權)、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稅捐、未來拍賣恐經多次減價始拍定等因素做為判斷是否有超額查封。是以,本案例所指無論是市價100萬元或是1000萬元房屋之相關他項權利、債務人之債務狀況,均尚未明確,而無從僅憑債權額以及房屋市價做為是否有超額查封之判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聯合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供參。

已解答文章:17筆
請問第4拍是在公告應買期後馬上拍賣嗎?
您好~

拍賣程序是否進行第四次拍賣,取決於債權人在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內是否提出減價拍賣的聲請;所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進行第四次拍賣。

若債權人在公告應買期三個月期內提出減價拍賣聲請,公告應買期即告結束,法院將依程序辦理第四次拍賣。

若三個月公告應買期間內債權人未提出聲請,在應買期三個月期間屆滿後,則視為債權人撤回對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將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應買是不用競標,先到先買是嗎

債權人沒聲請就無特拍是嗎
您好~

第三拍無人投標,法院會在十天排出公告應買,應買期三個月,應買價是第三拍底價。

有多人要應買,不用加價,以第一位向法院送應買狀得標,所以稱「定價錢,比時間」,不同第三拍是「定時間,比價錢」。

三個月應買期內,債權人可隨時申請減價拍賣,即「特拍」,也叫「第四拍」。

三個月應買屆期無人應買,債權人也未申請「第四拍」,本案就撤掉了。
老師好….
老師請問一下…正常拍賣不是3拍後..會有公告應買3個月後…再來才是第4拍
這件好像沒公告應買..直接就4拍了?
您好~

第三拍流標後,法院在十天內排出公告應買三個月。

債權人在應買期內隨時可申請第四拍減價拍賣。

本件看不到公告應買,推測債權人急於推出第四拍,所以10/23三拍流標,第四拍立即11/27推出,法院內部文件一定要有公告應買程序,只是四拍太快公告被湮沒了。
有個案件應買期已過了10多天,還未公告4拍,請問應買期後約幾日公告4拍呢?
您好~

強制執行法95條第二項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所以,您問的案件已過應買期,未公告第4拍,應是債權人未聲請再減價拍賣,撤回了。
看到app寫應買停拍,減價拍賣是直接進入第四拍嗎?
您好~

公告應買後續有以下幾種發展
1.應買截止沒人應買,債權人未申請減價拍賣,本件即撤回。

2.有人應買得標

3.債權人提前申請減價拍賣,即將排出第四拍,應買就停拍。

没錯,等第四拍了
我留意鄰居被拍賣的房子很久,今天聽說撤回了,請問是什麼意思?
您好~

撤回執行拍賣不動產原因如下:

一、和解,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條件,債權人得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停止拍賣不動產。

二、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應買公告3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請問
公告應買案件,怎麼還會停拍呢? 不是只要送狀就會得標了嗎?
您好~

不是只要送狀就會得標,公告應買案件仍有落標或停拍撤回及廢標的情形。

一般拍賣都是定時間比價錢,而公告應買則是定價錢比時間,你應買具狀的速度慢了一步,就註定要落標了,又或者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債權人得於拍賣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最常見的停原因是,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
如應買期間,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在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請教
今天看貴公司app註明「停拍,減價拍賣」
去電法院,書記官說該案已被拍走
1.請問是資訊的時間差嗎?
2.減價拍賣,在app上會看到嗎?
您好~

這我們有碰過,債權人申請減價第四拍,書記官也公告停拍,但前一兩天有投標人已送進應買狀,書記官約兩三天才收到公文。

就被應買,也算拍定了
請問公告應買期不是三個月,有個案件怎麼不到三個月就第4拍了?
您好~

三個月應買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可聲請停止公告應買,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

所以公告應買期是三個月,但債權人如提前聲請減價拍賣,則公告應買期提前結束,進行第4次拍賣。

但如債權人未於三個月公告應買期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則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也就是沒有第4拍的意思。
如債務人有兩棟房子,一棟市價100萬,一棟市價1000萬,欠我10萬,我查封那棟1000萬,這有算超額執行嗎?
您好~

一、 有無超額查封,依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應以執行標的物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又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

二、 承前,債權人所欲查封不動產,尚需評估該筆不動產之他項權利情況(例如恐有多順位抵押權)、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稅捐、未來拍賣恐經多次減價始拍定等因素做為判斷是否有超額查封。是以,本案例所指無論是市價100萬元或是1000萬元房屋之相關他項權利、債務人之債務狀況,均尚未明確,而無從僅憑債權額以及房屋市價做為是否有超額查封之判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聯合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85號民事裁定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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