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知識庫
•完整法拍流程
•實用教學攻略
•為您解析買賣方法

已回覆
第 119785 筆【更新】 115/6/20 7:42

林○龍 問 : 請問第4拍是在公告應買期後馬上拍賣嗎?

解答
人氣:43

您好~

拍賣程序是否進行第四次拍賣,取決於債權人在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內是否提出減價拍賣的聲請;所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進行第四次拍賣。

若債權人在公告應買期三個月期內提出減價拍賣聲請,公告應買期即告結束,法院將依程序辦理第四次拍賣。

若三個月公告應買期間內債權人未提出聲請,在應買期三個月期間屆滿後,則視為債權人撤回對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將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已解答文章:71筆
已回覆
第 97429 筆【更新】 109/11/26 17:34

孔○ 問 :
法院未收到得標人繳交尾款,會在一個月左右,重新公告拍賣,拍賣底價不變;如再次拍賣價錢高於上次拍價,則上次投標人保證金可原封無息退還;萬一低於上次價錢,則差額要由保證金扣除後,有餘額再退給當事人;如果差額大於保證金,則保證金全數沒收外,可能還會再向原投標人追繳。------請問老師,如果得標人棄標後,再後面的一輪甚至很多輪都是流標,那前得標人的保證金就會一直被扣留嗎?一定要等到某一輪有他人得標為止才有可能解套是嗎?謝謝!

解答
人氣:333

您好~

每一輪有四次拍賣,當第四次拍賣流標時,則這一輪已終結,那原棄標者即無差額,可全額領回保證金。

已解答文章:1筆
已回覆
第 97479 筆【更新】 109/9/8 23:48

劉○俊 問 : 請問:
【法務部/高雄分署90溫225648一】
地段:高雄市苓雅區 意誠段199地號
本案第二拍金額774.1 萬。
但為何第三拍只750萬呢?

解答
人氣:179

您好~

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些法院或事務官視情況不一定打八折,有時打九折或高於九折。(依強制執行法第91及92條)

所以,沒有直接打8折也是可能的。

已解答文章:109筆
已回覆
第 97887 筆【更新】 104/6/5 12:2

許○真 問 : 不好意思請問 建地 楊厝段297 24.6坪 32萬 現在已經流標 是不是 可以直接32萬承購呢 感謝您(中區)

解答
人氣:1791

您好!

本件已於104年5月19日第四次拍賣流標,若要承購需等下一輪拍賣,重新估價又從第一次拍賣開始,約半年以上時間。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196 筆【更新】 103/10/2 16:9

吳○驥 問 : 您好
請問法拍屋的底價是如何作成的?
其定價流程又如何?
拜託,感謝,謝謝。(高雄)

解答
人氣:1430

您好!

法院查封後,用抽籤方式指定一家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估價,債權人繳完鑑價費用,不動產鑑價公司約兩週完成估價報告送交法院,法院再發函請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估價結果表示意見;

法院綜合不動產鑑價結果,加上當事人雙方之意見,由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的底價。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一個月打八折定出第二次拍賣的日期及底價;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一個月打八折定出第三次拍賣的日期及底價;

第三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十天進入公告應買流程三個月,應買價為第三次拍賣的底價;

在公告應買三個月內,債權人隨時可提出第四次拍賣的聲請,依第三次底價再打八折。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318 筆【更新】 102/9/30 19:23

4○○○2 問 : 請問,有些法拍屋(例:102司卯60187)第一拍的底價已經明顯低於市面二手屋行情,而且還點交,有些甚至還附車位,為什麼鑑價會這麼低呢?真的有這麼便宜的事嗎?會不會有什麼陷阱需要注意呢?

解答
人氣:1421

您好!

法拍屋查封後,法院通知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估價(費用由債權人先墊,但不能指定那一家,用輪流的),法院收到鑑價報告後,再請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意見,最後由法官依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並排出第一次拍賣的日期。

由於法拍屋的鑑價費用通常不高,鑑價準確與否又無一套考核制度,所以碰上不用心的估價人員,往往估價結果偏離行情;如果屋主欠錢跑路,或者債權人疏於表示意見,法官定出的底價常出乎意料之外。

以目前各法院第一次拍賣的底價,約一成偏低行情,造成多人競標,而且得標價格高出底價很多;另有一成底價卻高的離譜,縱使不斷流標,到最後一拍(第四次拍賣)仍是無人問津。

所以有經驗的投資客,對於底價或拍賣次數只是個參考數字,如何評估,要在第幾拍進場投標,甚至預估要加多少價錢才有得標機會,這是一門要花時間專研的學問。

請參考點閱: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041 筆【更新】 102/8/11 1:58

許○真 問 : 請問神岡土地:圳堵段356-6地號(建地)四拍 [ 101職風457三金 ] 標下後會有產權不能清的問題嗎~ 有法解決嗎~如委託你們 直到點交 要多少手續費呢~ 墾請答覆 謝謝~(中區)

解答
人氣:580

您好!

本件102年6月18日第四次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投標,債權人如無承受或撤回執行,將會另行估價拍賣,進行下一輪拍賣,約半年時間又從第一拍開始。

本次為第三輪拍賣,第一輪在101年1月,底價30萬,第二輪在101年11月,底價18萬。

本件拍賣的土地為都市計劃道路用地,投資買下可轉售建商,捐政府換取容積提高奬勵,除此之外無其它更好用途,投資請仔細評估。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335 筆【更新】 101/10/28 23:59

劉○毅 問 : 請問:1.當我想要買法拍屋時,我想準備的投標總價額是否可以與法院所公告拍賣最低價額一樣的價錢呢    (因為身上沒太多錢)   
2.同上述,當不動產(舉例有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需要投標人分別出價時,是否可以與法院所公告拍賣最低價額一樣的價錢呢或多個幾塊錢呢。法拍官會刁難嗎?   謝謝法拍達人回覆

(台南)

解答
人氣:997

您好!

法院拍賣從第一次拍賣到第四次拍賣,每次價差兩成,如第一次底價1000萬,第二次800萬,第三次640萬,第四次512萬,您到底要在那一次進場投標呢?很多與您一樣的投標新手,想以底價投標,那為什麼不在下一次拍賣的底價往上加價,不僅更便宜,得標機會也很大;如第二次800萬底價投標,何不等第三次640萬,再加個100多萬,不是更划算?

底價與第幾次拍賣只是個參考,整個行情分析,點交複雜難易,這要很專業的評估,才能標得到又標得漂亮;法官看您的標單,只要您每一項出價都有達底價標準,總價也在底價以上,同底價也可以,就不會判您廢標;縱使不小心,低於底價,也只是唸您廢標兩字,不會給您白眼的。

以最低價額投標當然是投標人的自由,但萬一有兩人同樣的標價時,那法官會當場請兩人再加價,屆時兩人的競標就抬面化,想得標人多花十幾萬免不了,建議底價加個零頭也許比較保險。

有三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底價各為100萬,150萬,200萬,總底價為450萬,您想標500萬,那加價50萬部份要加在那一項,這是加價的技巧,會牽涉以後是否能節稅,您不得不知道。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257 筆【更新】 101/2/27 14:39

嚴○捷 問 : 您好,我有一些法拍問題想請問一下,因我太太之前跟銀行有債務問題約17萬未解決,在去年12月份該銀行已執行扣薪,但今天,銀行人員會同法院人員前來家裡進行查封房屋的動作,不過,房子雖在我太太名下,但也只是擁有1/4產權,如果銀行跟法院進行法拍成功賣出的機會高嗎?? 如果拍賣不掉,我們還會面臨什麼問題呢??? 目前房子是我們跟另一位持有人合住,如果我們持有的1/4部份被拍賣掉了,那對其他持有人會有什麼影響呢??? 還有,從查封到拍定大約歷時多久???中間還會有什麼流程呢????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麻煩您播空回覆了,謝謝!!!
(台北)

解答
人氣:1759

您好!

您的問題牽涉到〔優先購買權〕問題,拍賣標的物非一人所有,即有多人共有時,如其中一人因欠債或做保證人或其他因素導致個人財產被查封時,那麼其他共有人就有優先購買權.

問題一:法院拍賣出去的機率不高,因為買受人僅購買房屋1/4 持分,大大減低了購買意願.

問題二:如果拍賣不掉時,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結案,你們又恢復未查封前之狀況了.

問題三:如果你們的1/4被拍賣了,而其他人又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當然,與陌生人同住的情形,不是很奇怪嗎?萬一碰到法拍的高手,聲請房屋分割,等分割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判決整間房子變價拍賣,不僅您們失去1/4房子產權,連共有人的部份也將保不住。

問題四:從查封到拍定大約半年至一年時間,中間您會收到房屋鑑價通知後,讓您了解房屋價值,屆時你可以考慮要與銀行協商清償撤封或拜託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把房子1/4買回,再來您會收到拍賣時間通知(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    ...至第四次拍賣(又稱特別拍賣程序)),如果之間有人購買時,法院會通知其他共有人,得標購買之金額,共有人須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利,即可以同樣價格購買取得權利了.

以上說明,如果您還有不明瞭或需要服務時,歡迎來電洽詢,我將會為您做更詳細的書面說明,謝謝。

請連結參考:

已解答文章:1004筆
已回覆
第 98201 筆【更新】 100/9/13 1:26

陳○宇 問 : 我幾天看到一間是寫250 今天在看變330
法拍屋還會調漲?(高雄)

解答
人氣:752

您好!

法拍屋無人投標時,下一次底價會再打折出售,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每次最多打八折,大部份的法官也都是打八折,少部份法官像基隆法院,偶而會打九折。

但如到第四次拍賣仍無人應買時,雖然是最後一拍,但債權人仍可重新聲請估價拍賣,又從第一拍開始,稱第二輪第一拍,此時底價與上一輪是無關係的,然實務上第二輪第一拍一定比第一輪第四拍底價來得高。

又有些法拍屋在拍賣過程發生拍賣條件變更,如追加拍賣標的,譬如增加頂樓增建物或者大樓車位,增加的標的也有定底價,此時總價底自然就增加不少,看起來好像調漲了,這種情形在法拍市場是時有的事。

不知道您的題意是屬於何種情況,如有案號或地址就可幫您查了。

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已解答文章:1004筆
請問第4拍是在公告應買期後馬上拍賣嗎?
您好~

拍賣程序是否進行第四次拍賣,取決於債權人在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內是否提出減價拍賣的聲請;所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會進行第四次拍賣。

若債權人在公告應買期三個月期內提出減價拍賣聲請,公告應買期即告結束,法院將依程序辦理第四次拍賣。

若三個月公告應買期間內債權人未提出聲請,在應買期三個月期間屆滿後,則視為債權人撤回對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將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法院未收到得標人繳交尾款,會在一個月左右,重新公告拍賣,拍賣底價不變;如再次拍賣價錢高於上次拍價,則上次投標人保證金可原封無息退還;萬一低於上次價錢,則差額要由保證金扣除後,有餘額再退給當事人;如果差額大於保證金,則保證金全數沒收外,可能還會再向原投標人追繳。------請問老師,如果得標人棄標後,再後面的一輪甚至很多輪都是流標,那前得標人的保證金就會一直被扣留嗎?一定要等到某一輪有他人得標為止才有可能解套是嗎?謝謝!
您好~

每一輪有四次拍賣,當第四次拍賣流標時,則這一輪已終結,那原棄標者即無差額,可全額領回保證金。
請問:
【法務部/高雄分署90溫225648一】
地段:高雄市苓雅區 意誠段199地號
本案第二拍金額774.1 萬。
但為何第三拍只750萬呢?
您好~

從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到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每一次底價法律規定"最多"打八折,大部份法院都是八折,唯有些法院或事務官視情況不一定打八折,有時打九折或高於九折。(依強制執行法第91及92條)

所以,沒有直接打8折也是可能的。
不好意思請問 建地 楊厝段297 24.6坪 32萬 現在已經流標 是不是 可以直接32萬承購呢 感謝您(中區)
您好!

本件已於104年5月19日第四次拍賣流標,若要承購需等下一輪拍賣,重新估價又從第一次拍賣開始,約半年以上時間。
您好
請問法拍屋的底價是如何作成的?
其定價流程又如何?
拜託,感謝,謝謝。(高雄)
您好!

法院查封後,用抽籤方式指定一家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估價,債權人繳完鑑價費用,不動產鑑價公司約兩週完成估價報告送交法院,法院再發函請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估價結果表示意見;

法院綜合不動產鑑價結果,加上當事人雙方之意見,由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的底價。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一個月打八折定出第二次拍賣的日期及底價;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一個月打八折定出第三次拍賣的日期及底價;

第三次拍賣如無人應買,約十天進入公告應買流程三個月,應買價為第三次拍賣的底價;

在公告應買三個月內,債權人隨時可提出第四次拍賣的聲請,依第三次底價再打八折。


請問,有些法拍屋(例:102司卯60187)第一拍的底價已經明顯低於市面二手屋行情,而且還點交,有些甚至還附車位,為什麼鑑價會這麼低呢?真的有這麼便宜的事嗎?會不會有什麼陷阱需要注意呢?
您好!

法拍屋查封後,法院通知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估價(費用由債權人先墊,但不能指定那一家,用輪流的),法院收到鑑價報告後,再請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意見,最後由法官依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並排出第一次拍賣的日期。

由於法拍屋的鑑價費用通常不高,鑑價準確與否又無一套考核制度,所以碰上不用心的估價人員,往往估價結果偏離行情;如果屋主欠錢跑路,或者債權人疏於表示意見,法官定出的底價常出乎意料之外。

以目前各法院第一次拍賣的底價,約一成偏低行情,造成多人競標,而且得標價格高出底價很多;另有一成底價卻高的離譜,縱使不斷流標,到最後一拍(第四次拍賣)仍是無人問津。

所以有經驗的投資客,對於底價或拍賣次數只是個參考數字,如何評估,要在第幾拍進場投標,甚至預估要加多少價錢才有得標機會,這是一門要花時間專研的學問。

請參考點閱:
請問神岡土地:圳堵段356-6地號(建地)四拍 [ 101職風457三金 ] 標下後會有產權不能清的問題嗎~ 有法解決嗎~如委託你們 直到點交 要多少手續費呢~ 墾請答覆 謝謝~(中區)
您好!

本件102年6月18日第四次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投標,債權人如無承受或撤回執行,將會另行估價拍賣,進行下一輪拍賣,約半年時間又從第一拍開始。

本次為第三輪拍賣,第一輪在101年1月,底價30萬,第二輪在101年11月,底價18萬。

本件拍賣的土地為都市計劃道路用地,投資買下可轉售建商,捐政府換取容積提高奬勵,除此之外無其它更好用途,投資請仔細評估。
請問:1.當我想要買法拍屋時,我想準備的投標總價額是否可以與法院所公告拍賣最低價額一樣的價錢呢    (因為身上沒太多錢)   
2.同上述,當不動產(舉例有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需要投標人分別出價時,是否可以與法院所公告拍賣最低價額一樣的價錢呢或多個幾塊錢呢。法拍官會刁難嗎?   謝謝法拍達人回覆

(台南)
您好!

法院拍賣從第一次拍賣到第四次拍賣,每次價差兩成,如第一次底價1000萬,第二次800萬,第三次640萬,第四次512萬,您到底要在那一次進場投標呢?很多與您一樣的投標新手,想以底價投標,那為什麼不在下一次拍賣的底價往上加價,不僅更便宜,得標機會也很大;如第二次800萬底價投標,何不等第三次640萬,再加個100多萬,不是更划算?

底價與第幾次拍賣只是個參考,整個行情分析,點交複雜難易,這要很專業的評估,才能標得到又標得漂亮;法官看您的標單,只要您每一項出價都有達底價標準,總價也在底價以上,同底價也可以,就不會判您廢標;縱使不小心,低於底價,也只是唸您廢標兩字,不會給您白眼的。

以最低價額投標當然是投標人的自由,但萬一有兩人同樣的標價時,那法官會當場請兩人再加價,屆時兩人的競標就抬面化,想得標人多花十幾萬免不了,建議底價加個零頭也許比較保險。

有三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底價各為100萬,150萬,200萬,總底價為450萬,您想標500萬,那加價50萬部份要加在那一項,這是加價的技巧,會牽涉以後是否能節稅,您不得不知道。


您好,我有一些法拍問題想請問一下,因我太太之前跟銀行有債務問題約17萬未解決,在去年12月份該銀行已執行扣薪,但今天,銀行人員會同法院人員前來家裡進行查封房屋的動作,不過,房子雖在我太太名下,但也只是擁有1/4產權,如果銀行跟法院進行法拍成功賣出的機會高嗎?? 如果拍賣不掉,我們還會面臨什麼問題呢??? 目前房子是我們跟另一位持有人合住,如果我們持有的1/4部份被拍賣掉了,那對其他持有人會有什麼影響呢??? 還有,從查封到拍定大約歷時多久???中間還會有什麼流程呢????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麻煩您播空回覆了,謝謝!!!
(台北)
您好!

您的問題牽涉到〔優先購買權〕問題,拍賣標的物非一人所有,即有多人共有時,如其中一人因欠債或做保證人或其他因素導致個人財產被查封時,那麼其他共有人就有優先購買權.

問題一:法院拍賣出去的機率不高,因為買受人僅購買房屋1/4 持分,大大減低了購買意願.

問題二:如果拍賣不掉時,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結案,你們又恢復未查封前之狀況了.

問題三:如果你們的1/4被拍賣了,而其他人又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當然,與陌生人同住的情形,不是很奇怪嗎?萬一碰到法拍的高手,聲請房屋分割,等分割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判決整間房子變價拍賣,不僅您們失去1/4房子產權,連共有人的部份也將保不住。

問題四:從查封到拍定大約半年至一年時間,中間您會收到房屋鑑價通知後,讓您了解房屋價值,屆時你可以考慮要與銀行協商清償撤封或拜託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把房子1/4買回,再來您會收到拍賣時間通知(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    ...至第四次拍賣(又稱特別拍賣程序)),如果之間有人購買時,法院會通知其他共有人,得標購買之金額,共有人須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利,即可以同樣價格購買取得權利了.

以上說明,如果您還有不明瞭或需要服務時,歡迎來電洽詢,我將會為您做更詳細的書面說明,謝謝。

請連結參考:
我幾天看到一間是寫250 今天在看變330
法拍屋還會調漲?(高雄)
您好!

法拍屋無人投標時,下一次底價會再打折出售,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每次最多打八折,大部份的法官也都是打八折,少部份法官像基隆法院,偶而會打九折。

但如到第四次拍賣仍無人應買時,雖然是最後一拍,但債權人仍可重新聲請估價拍賣,又從第一拍開始,稱第二輪第一拍,此時底價與上一輪是無關係的,然實務上第二輪第一拍一定比第一輪第四拍底價來得高。

又有些法拍屋在拍賣過程發生拍賣條件變更,如追加拍賣標的,譬如增加頂樓增建物或者大樓車位,增加的標的也有定底價,此時總價底自然就增加不少,看起來好像調漲了,這種情形在法拍市場是時有的事。

不知道您的題意是屬於何種情況,如有案號或地址就可幫您查了。

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6 筆,共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