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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788 筆【更新】 114/4/9 15:46

李○屏 問 : 我想再問一個問題,您有遇過 債務人說要跟你加價購買的案例嗎?那您會賣給他嗎?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非常感謝您!!

解答
人氣:157

您好~

債務人佔有,法院會負責點交房子,但得標人若有與債務人達成續租或買賣協商,法院就終止點交程序了。

你得標多少錢,債務人清清楚楚,不可能讓你賺足應賺的利潤,債務人財務不好才會淪落拍賣境界,要賣給債務人千萬小心。

已解答文章:1004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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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789 筆【更新】 114/4/9 15:40

李○屏 問 : 有個問題想問,有沒有可能點交案子,我們已經協調完成,簽好搬遷證明書後,也跟法院知會後,現住人突然反悔不搬了呢?那如果是這種狀況,是要如何處理呢?是再申請法院點交嗎?

解答
人氣:123

您好~

我碰上點交案件已協商好,但對方又反悔或拖延交屋,這事是時有的事。

所以協商完成,原法院點交程序是不能停的,最多向書記官申請法院程序延遲。

直至交屋到我們手上,才會向法院撤銷點交程序。

已撤銷法院點交程序,因現住人未依約交屋,再向法院重新申請,也許書記官會要求支付執行費。

已解答文章:1004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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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514 筆【更新】 112/7/25 9:50

曾○賢 問 : 請問法院的點交流程時間表?

解答
人氣:204

您好~

通常情況下,得標人收到不動產權權利移轉證書後,就可以聲請法院點交,法院會發文限期債務人「自動履行命令搬遷」,這個期限大約為 15 至30日左右。
而期限屆至後,得標人要再向法院陳報債務人履行狀,若債務人仍末搬遷,法院會再發文「定期履勘」,履勘時會再限期搬遷;如仍未搬遷,最後才由得標人向法院聲請「強制點交」。
以上三個步驟,都是由得標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得標人 未於期限內向法院具狀陳報狀況或聲請,法院將視同債務人已自動履行,於分配表製成並分配價款後,即程序終結。

實務上,許多法院也會在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就同時寄發自動履行搬遷命令,並請得標人屆期陳報履行結果,若未陳報也可能會視為自動履行完畢,點交程序終結。

已解答文章:75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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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948 筆【更新】 111/11/28 23:46

李○緯 問 : 請問,金拍屋是法院為了有效消化累積的案件,委由民間公正第三人進行的物件,那跟法院經手的法拍屋會有什麼不一樣的規程、風險或是該注意的地方?

解答
人氣:222

您好~

(一)法拍屋:抵押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辦理拍賣變賣之抵押不動產。也是一般民眾最熟悉的法拍屋來源。

(二)金拍屋:經由法院委託,將部分強制執行拍賣案件轉交「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簡稱台灣金服,TFASC)辦理拍賣變賣之抵押不動產。

金拍屋與法拍屋,一樣公開競標,唯獨開標地點不同,但原始都是來自各法院。

台灣金融資產中心開標完,七天內繳清尾款後,收到權利移轉證書,過戶完,案件會移轉回到當初的所屬法院。

每個拍賣案件都會有原始法院、案號、股別,法拍App筆錄上會註明,未來點交程序與所屬法院該股申請即可哦!
風險及規程都一樣哦~

已解答文章:29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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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227 筆【更新】 111/9/21 14:29

王○儀 問 : 請問國有財產局標售案件,筆錄寫【書面點交】是什麼意思?

解答
人氣:314

您好~

國有財產署標售案件,均委託台灣金融資產公司承辦,採通訊投標,開標則是在各地台灣金融資產公司現場開標。

書面點交的意思是:
1.拍定後,7天內繳交尾款,
2.核發產權狀,標售證明,權利移轉證書進行過戶,取得權狀
3.使用權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不像法院點交物件一樣,遞狀申請點交程序,法院排定時間前往現場履勘點交,因此書面點交可說是所有權的點交而已,使用權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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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005 筆【更新】 110/12/15 10:2

楊○雄 問 :
請問標到的房子後,什麼時候可以去要求對方搬走?過戶完成後就可以了嗎?

解答
人氣:262

您好~

有點交房子,法院會負責交屋給我們,得標人向法院申請點交,法院點交程序約四個月,太久了。

課程中,我們會教大家雙軌進行,一方面申請點交程序,一方面與對方協商交屋,運用一些技巧,我們目標是兩個月交屋。

得標一個月内可過戶取得權狀及銀行貸款,但交屋約兩個月。

已解答文章:1004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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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47 筆【更新】 110/9/29 11:1

典○ 問 : 老師你好:
我想要問
案件不點交的原因,只拍1/2物權,
但我已用共有人身份得標後,
原屋也已經去地政登記完成,
那我沒有屋子的鑰匙,
可以自行找鎖匠去開鎖進屋嗎?

目前房子是空屋狀態,
查了強制執行法99條。
但我覺得跟我的狀況好像不太相同
有需要去法院送訴狀書
「民事聲請點交不動產狀」
聲請法院人員(如書記官)與當地管區員警會陪同得標者至房屋現場,
進行強制執行,
依法點交房屋與買受人。

解答
人氣:188

您好~

對於没有點交經驗得標人,最好是經由完整法院點交程序最有保障。

很多資深投標人碰上「人空屋空」的房子,經常會自行交屋,但如債務人回來,發現未經法院點交,而自行開鎖,雙方就會發生不可預期的爭執及麻煩。

已解答文章:1004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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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24 筆【更新】 110/8/31 16:13

李○○○○○○○; 問 : 剛剛看實務班如何快速點交(下) 有問題請問老師
1.課上老師舉二個例子 一個是要跟房客(使用權)要求寫搬遷切結書 但是不用跟債務人寫搬遷簽切結書 這可以理解 另一例是空屋,給5萬後債務人告搶了鑰匙,想請問老師,既然屋都空了,債務人也沒所有權,為何債務人去告 得標人還會惹麻煩呢?
2.自行點交的自行列保管清單,是因為我們已經貼大字報15天(其實是前後各10秒拍照),之後就可以合法進去屋內嗎?

解答
人氣:175

您好~

1.債務人已無所有權,但仍有使用權,除非出租才沒有使用權(由承租人擁有使用權)

2.確認有空屋證明(如斷水斷電),又有法院通知15天自動搬遷命令,我又貼大字報通告15天。

依我的經驗,我就啟動自行點交,不再等法院三四個月點交程序。

但仍然有風險,30多年我還是碰過幾件對方回來告我,但因我無刑事「犯意」,所以最後都無事。

課程中我有提醒,要啟動自行點交需有一年以上點交經驗。

如無,各位同學還是要乖乖依法院點交程序比較保險。

已解答文章:1004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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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16 筆【更新】 110/8/21 9:26

李○慧 問 : 請問如果被法拍的屋主不甘心房子被拍賣,在交屋前破壞房子,例如在水管或馬桶灌水泥,這樣怎麼辦?

解答
人氣:275

您好~

屋主住的房子有法院點交保證,但是少數案例屋主在法院點交前就破壞房子。

課程中會教大家如何協商及法院點交雙軌進行。

我們成立35年,北中南每月得標最少25件,不論點交或不點交,我們從不擔心這個問題。

記得除法院點交程序外,還要協商和解,沒有辦法讓原屋主百分之百滿意,但至少要圓滿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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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351 筆【更新】 110/2/26 23:19

林○隆 問 : 1.債務人與承租人租約有公正但拍賣前被法院除去,承租人聲明異議
2.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上訴到民事庭,也被駁回,現在準備上訴到最高法院
3.承租人要求58萬搬遷費不願協商
請問承租人不斷上訴,導致房屋無法被拍定人點交,請問有什麼方法能更快點交嗎?(台北)

解答
人氣:163

您好~

一、本案例中,承租人對於經執行法院裁定除去其租賃關係提起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 規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亦即法院仍可照常拍賣。而承租人不服該裁定,依照前開同法第12條第2、3項 對於裁定提起抗告,復依同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原則上抗告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執行法院除照常拍賣外,拍定人拍定後,繳足全部價金、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後,依同法第99條第1、2項 規定,可向執行法院聲請不動產點交,執行法院即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拍定人(點交命令本身就是一個執行名義)。若於進行點交程序遇有拒絕交出時,亦得請求警察協助。

二、我國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除非符合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同法第150條之緊急避難、同法第151條自助行為等情況),或提高搬遷費讓承租人自行遷移;否則,拍定人仍只能經由司法程序,例如:向無權占有之承租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等法律上主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聯合解析。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3項:「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已解答文章:17筆
我想再問一個問題,您有遇過 債務人說要跟你加價購買的案例嗎?那您會賣給他嗎?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非常感謝您!!
您好~

債務人佔有,法院會負責點交房子,但得標人若有與債務人達成續租或買賣協商,法院就終止點交程序了。

你得標多少錢,債務人清清楚楚,不可能讓你賺足應賺的利潤,債務人財務不好才會淪落拍賣境界,要賣給債務人千萬小心。
有個問題想問,有沒有可能點交案子,我們已經協調完成,簽好搬遷證明書後,也跟法院知會後,現住人突然反悔不搬了呢?那如果是這種狀況,是要如何處理呢?是再申請法院點交嗎?
您好~

我碰上點交案件已協商好,但對方又反悔或拖延交屋,這事是時有的事。

所以協商完成,原法院點交程序是不能停的,最多向書記官申請法院程序延遲。

直至交屋到我們手上,才會向法院撤銷點交程序。

已撤銷法院點交程序,因現住人未依約交屋,再向法院重新申請,也許書記官會要求支付執行費。
請問法院的點交流程時間表?
您好~

通常情況下,得標人收到不動產權權利移轉證書後,就可以聲請法院點交,法院會發文限期債務人「自動履行命令搬遷」,這個期限大約為 15 至30日左右。
而期限屆至後,得標人要再向法院陳報債務人履行狀,若債務人仍末搬遷,法院會再發文「定期履勘」,履勘時會再限期搬遷;如仍未搬遷,最後才由得標人向法院聲請「強制點交」。
以上三個步驟,都是由得標人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得標人 未於期限內向法院具狀陳報狀況或聲請,法院將視同債務人已自動履行,於分配表製成並分配價款後,即程序終結。

實務上,許多法院也會在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就同時寄發自動履行搬遷命令,並請得標人屆期陳報履行結果,若未陳報也可能會視為自動履行完畢,點交程序終結。
請問,金拍屋是法院為了有效消化累積的案件,委由民間公正第三人進行的物件,那跟法院經手的法拍屋會有什麼不一樣的規程、風險或是該注意的地方?
您好~

(一)法拍屋:抵押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辦理拍賣變賣之抵押不動產。也是一般民眾最熟悉的法拍屋來源。

(二)金拍屋:經由法院委託,將部分強制執行拍賣案件轉交「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簡稱台灣金服,TFASC)辦理拍賣變賣之抵押不動產。

金拍屋與法拍屋,一樣公開競標,唯獨開標地點不同,但原始都是來自各法院。

台灣金融資產中心開標完,七天內繳清尾款後,收到權利移轉證書,過戶完,案件會移轉回到當初的所屬法院。

每個拍賣案件都會有原始法院、案號、股別,法拍App筆錄上會註明,未來點交程序與所屬法院該股申請即可哦!
風險及規程都一樣哦~
請問國有財產局標售案件,筆錄寫【書面點交】是什麼意思?
您好~

國有財產署標售案件,均委託台灣金融資產公司承辦,採通訊投標,開標則是在各地台灣金融資產公司現場開標。

書面點交的意思是:
1.拍定後,7天內繳交尾款,
2.核發產權狀,標售證明,權利移轉證書進行過戶,取得權狀
3.使用權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不像法院點交物件一樣,遞狀申請點交程序,法院排定時間前往現場履勘點交,因此書面點交可說是所有權的點交而已,使用權自行處理。

請問標到的房子後,什麼時候可以去要求對方搬走?過戶完成後就可以了嗎?
您好~

有點交房子,法院會負責交屋給我們,得標人向法院申請點交,法院點交程序約四個月,太久了。

課程中,我們會教大家雙軌進行,一方面申請點交程序,一方面與對方協商交屋,運用一些技巧,我們目標是兩個月交屋。

得標一個月内可過戶取得權狀及銀行貸款,但交屋約兩個月。
老師你好:
我想要問
案件不點交的原因,只拍1/2物權,
但我已用共有人身份得標後,
原屋也已經去地政登記完成,
那我沒有屋子的鑰匙,
可以自行找鎖匠去開鎖進屋嗎?

目前房子是空屋狀態,
查了強制執行法99條。
但我覺得跟我的狀況好像不太相同
有需要去法院送訴狀書
「民事聲請點交不動產狀」
聲請法院人員(如書記官)與當地管區員警會陪同得標者至房屋現場,
進行強制執行,
依法點交房屋與買受人。
您好~

對於没有點交經驗得標人,最好是經由完整法院點交程序最有保障。

很多資深投標人碰上「人空屋空」的房子,經常會自行交屋,但如債務人回來,發現未經法院點交,而自行開鎖,雙方就會發生不可預期的爭執及麻煩。
剛剛看實務班如何快速點交(下) 有問題請問老師
1.課上老師舉二個例子 一個是要跟房客(使用權)要求寫搬遷切結書 但是不用跟債務人寫搬遷簽切結書 這可以理解 另一例是空屋,給5萬後債務人告搶了鑰匙,想請問老師,既然屋都空了,債務人也沒所有權,為何債務人去告 得標人還會惹麻煩呢?
2.自行點交的自行列保管清單,是因為我們已經貼大字報15天(其實是前後各10秒拍照),之後就可以合法進去屋內嗎?
您好~

1.債務人已無所有權,但仍有使用權,除非出租才沒有使用權(由承租人擁有使用權)

2.確認有空屋證明(如斷水斷電),又有法院通知15天自動搬遷命令,我又貼大字報通告15天。

依我的經驗,我就啟動自行點交,不再等法院三四個月點交程序。

但仍然有風險,30多年我還是碰過幾件對方回來告我,但因我無刑事「犯意」,所以最後都無事。

課程中我有提醒,要啟動自行點交需有一年以上點交經驗。

如無,各位同學還是要乖乖依法院點交程序比較保險。
請問如果被法拍的屋主不甘心房子被拍賣,在交屋前破壞房子,例如在水管或馬桶灌水泥,這樣怎麼辦?
您好~

屋主住的房子有法院點交保證,但是少數案例屋主在法院點交前就破壞房子。

課程中會教大家如何協商及法院點交雙軌進行。

我們成立35年,北中南每月得標最少25件,不論點交或不點交,我們從不擔心這個問題。

記得除法院點交程序外,還要協商和解,沒有辦法讓原屋主百分之百滿意,但至少要圓滿交屋。
1.債務人與承租人租約有公正但拍賣前被法院除去,承租人聲明異議
2.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上訴到民事庭,也被駁回,現在準備上訴到最高法院
3.承租人要求58萬搬遷費不願協商
請問承租人不斷上訴,導致房屋無法被拍定人點交,請問有什麼方法能更快點交嗎?(台北)
您好~

一、本案例中,承租人對於經執行法院裁定除去其租賃關係提起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 規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亦即法院仍可照常拍賣。而承租人不服該裁定,依照前開同法第12條第2、3項 對於裁定提起抗告,復依同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原則上抗告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執行法院除照常拍賣外,拍定人拍定後,繳足全部價金、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後,依同法第99條第1、2項 規定,可向執行法院聲請不動產點交,執行法院即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拍定人(點交命令本身就是一個執行名義)。若於進行點交程序遇有拒絕交出時,亦得請求警察協助。

二、我國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除非符合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同法第150條之緊急避難、同法第151條自助行為等情況),或提高搬遷費讓承租人自行遷移;否則,拍定人仍只能經由司法程序,例如:向無權占有之承租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等法律上主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聯合解析。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3項:「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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