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知識庫
•完整法拍流程
•實用教學攻略
•為您解析買賣方法

已回覆
第 119784 筆【更新】 115/6/20 7:56

陳○琴 問 : 想學習法拍投資,入門時應該先蒐集並看懂哪些關鍵資料?現場評估標的時要注意哪些?

解答
人氣:24

您好~

學習法拍投資、評估標的時,建議先把資料查核分成四大部分。先抓到核心風險,再來談價格與是否進場:
一、謄本資料
先看所有權狀況,以及他項權利內容,例如抵押權、查封、假扣押、預告登記等。這部分通常可以最快幫你掌握案件的基本結構,判斷權利關係是否單純,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二、地籍與建物資料
包括土地、建物謄本、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分區等。重點是確認標的的座落位置、範圍、界址、面積,以及實際使用情形是否與登記一致,是否有越界、增建、佔用或使用受限等問題。
三、拍賣程序與市場資料
例如拍賣公告、執行筆錄、估價資料、實價登錄及周邊市場行情。這些資料可以幫助你了解法院拍賣進度、筆錄記載內容、是否點交,以及價格是否具有合理進場空間。
四、現況查核
現場一定要看。包括占用情形、出入動線、屋況、鄰地關係、社區管理、管理費、水電及周邊環境等。重點在於判斷後續是否容易點交,並估算清場、修繕、欠費、管理等成本,避免買得便宜卻處理成本過高。
法拍不是只看底價,而是要先看懂「權利有沒有問題、標的有沒有落差、程序有沒有風險、現場有沒有隱藏成本」。這四個面向先抓穩,才有辦法提高判斷的準確度。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9205 筆【更新】 115/2/28 21:27

陳○琴 問 : 我想做法拍投資,新手最容易忽略什麼?法拍屋最常見風險有哪些?

解答
人氣:64

您好~

法拍屋常見風險可整理為 8 類:
1、不點交/占用排除
2、屋況瑕疵:漏水、海砂、輻射、違建等
3、權利結構問題:分管、共有、基地持分過小
4、他項權利/通行問題:地上權、通行權、袋地等
5、公法限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套繪、限制登記等
6、費用與管理爭議:管理費、稅費、規約、管委會糾紛
7、建物登記不完整:增建未保存、未登記建物(後續處理成本)
8、特殊風險:凶宅爭議、嫌惡設施、邊坡/地質等
可請專業公司協助做風險調查、行情影響評估與避險建議。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9043 筆【更新】 115/1/23 9:38

洪○麗 問 : 我先辦了預告登記,之後債權人再去查封:預告能擋查封/法拍嗎?
反過來:先查封後,當事人還能去辦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嗎?

解答
人氣:71

您好~

1、一般擋不住。土地法明定:預告登記對於「強制執行」造成的新登記無排除效力,所以進入執行(含查封、拍賣移轉)時,預告登記不會成為「禁止執行」的盾牌。
2、不可。因為查封本質就是限制處分,地政端對於查封後的移轉、設定負擔等登記,會依限制登記處理(除非有法院撤封、許可或符合法定例外)。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885 筆【更新】 114/12/15 13:55

邱○慧 問 : 我與他人共同持有非自住房屋,請問是否會計入房屋戶數計算?
認定的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解答
人氣:74

您好~

共有房屋全國戶數計算方式將按各共有人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即代表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計算。
依房屋稅法規定,計算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才以1戶計算。
各歸戶計算之房屋持有人,按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認定。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886 筆【更新】 114/12/15 13:52

柳○麗 問 : 為什麼判決主文有寫到「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我申報債權時也有寫已支出的訴訟費用,並附收據證明,但執行法院卻沒有把我支出的訴訟費用分配給我呢?

解答
人氣:17

您好~

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列入分配的金額,僅限於:具有執行名義者,或於執行程序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若原確定判決的主文只有寫「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未載明具體金額,執行法院就不能逕自把你的支出列入分配。
此時須先向作成本案判決的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該金額即成為可獨立執行的執行名義,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聲明列入分配。
僅憑收據證明你有支出,因欠缺執行名義,原則上不會被計入。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591 筆【更新】 114/10/11 12:48

林○教 問 : 民事起訴狀中“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指裁判費嗎?還是另外再繳一筆費用給法院?

解答
人氣:711

您好~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是裁判費,也不是必然要繳的固定費用,而是法院如果裁定要提供擔保,原告才需要另外繳納的金額。
1、裁判費
這是每一個提起訴訟的人(原告)都必須先繳的,屬於訴訟的基本費用,和是否聲請假執行沒有關係。
2、假執行擔保
「願供擔保」是指如果法院認為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通常是金錢保證,金額由法院裁量),才能讓判決即使還沒確定就可以先執行。
例如: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但被告上訴時,原告若想立即執行,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以避免將來判決結果翻轉時,被告受損無法回復。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603 筆【更新】 114/8/19 23:40

軟○卿 問 : 強制執行時,拍定人要自負倉儲費及搬運費嗎?
那麽拍賣遺留物時,債權人兼拍定人購買價金是否可以扣抵?

解答
人氣:109

您好~

一、依《強制執行法》及各地法院的執行規範:拍定後,標的物的保管、搬運、倉儲費用,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二、程序上,執行處會依法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刞拍賣遺留物。
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7 條、第 98 條: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債權抵作價金,稱為「抵充」或「抵充價金」。
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債權人已經依法申報債權並經執行法院認可。
2、抵充金額以拍定價金為限,超過部分仍須另外給付現金。

亦即,債權人於拍賣遺留物程序中拍定標的者,其價金得以拍賣債權抵充,僅餘額須繳納現金。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606 筆【更新】 114/8/18 23:53

陳○○○○○○○○; 問 : 標得法拍屋已經交屋了,但仍有公司設籍,要如何處理將公司遷出呢?

解答
人氣:111

您好~

若法拍屋中有公司設籍,且已完成標購取得產權時,欲代為辦理該公司遷出,可依下列流程處理:
一、確認公司是否仍營運中
1. 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商業登記查詢查詢公司現況。
2. 若公司已停業或解散,可蒐集證明文件(如已解散、撤銷登記等),作為後續強制遷出的依據。
二、通知該公司遷出
1. 書面通知:告知您已取得該不動產權利,請求對方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公司遷址,並提醒若未遷出,將依法代為申請遷出登記。
2. 可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及「拍定證明」作為證明文件。
三、代為申請遷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異動
1.若對方未在期限內遷出,可依《公司法》第29條,向公司所在地之經濟部商業司地方辦事處或市政府商業登記單位申請「撤銷設籍」或「異動登記」
四、向所在地國稅局,以所有權人名義辦理「現址未供營業(屋主異議)申請」,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權利證明書,稅捐單位將實地調查,並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及函復屋主。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8618 筆【更新】 114/6/1 16:26

陳○詮 問 : 請問什麼是清算?如果清算完成後,是不是可免除債務?

解答
人氣:150

您好~

「清算」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
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
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已解答文章:87筆
已回覆
第 115527 筆【更新】 113/12/25 13:42

王○平 問 : 我是債權人,想受拍賣之不動產,請問我可以依債權額度扣抵價款嗎?

解答
人氣:115

您好~

「債權人承受」是指拍賣不動產時無人應買,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承受。
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

債權人承受時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依「債權計算書」來確認承受後是否可依債權扣抵,或依其債權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已解答文章:87筆
想學習法拍投資,入門時應該先蒐集並看懂哪些關鍵資料?現場評估標的時要注意哪些?
您好~

學習法拍投資、評估標的時,建議先把資料查核分成四大部分。先抓到核心風險,再來談價格與是否進場:
一、謄本資料
先看所有權狀況,以及他項權利內容,例如抵押權、查封、假扣押、預告登記等。這部分通常可以最快幫你掌握案件的基本結構,判斷權利關係是否單純,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二、地籍與建物資料
包括土地、建物謄本、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分區等。重點是確認標的的座落位置、範圍、界址、面積,以及實際使用情形是否與登記一致,是否有越界、增建、佔用或使用受限等問題。
三、拍賣程序與市場資料
例如拍賣公告、執行筆錄、估價資料、實價登錄及周邊市場行情。這些資料可以幫助你了解法院拍賣進度、筆錄記載內容、是否點交,以及價格是否具有合理進場空間。
四、現況查核
現場一定要看。包括占用情形、出入動線、屋況、鄰地關係、社區管理、管理費、水電及周邊環境等。重點在於判斷後續是否容易點交,並估算清場、修繕、欠費、管理等成本,避免買得便宜卻處理成本過高。
法拍不是只看底價,而是要先看懂「權利有沒有問題、標的有沒有落差、程序有沒有風險、現場有沒有隱藏成本」。這四個面向先抓穩,才有辦法提高判斷的準確度。
我想做法拍投資,新手最容易忽略什麼?法拍屋最常見風險有哪些?
您好~

法拍屋常見風險可整理為 8 類:
1、不點交/占用排除
2、屋況瑕疵:漏水、海砂、輻射、違建等
3、權利結構問題:分管、共有、基地持分過小
4、他項權利/通行問題:地上權、通行權、袋地等
5、公法限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套繪、限制登記等
6、費用與管理爭議:管理費、稅費、規約、管委會糾紛
7、建物登記不完整:增建未保存、未登記建物(後續處理成本)
8、特殊風險:凶宅爭議、嫌惡設施、邊坡/地質等
可請專業公司協助做風險調查、行情影響評估與避險建議。
我先辦了預告登記,之後債權人再去查封:預告能擋查封/法拍嗎?
反過來:先查封後,當事人還能去辦預告登記或信託登記嗎?
您好~

1、一般擋不住。土地法明定:預告登記對於「強制執行」造成的新登記無排除效力,所以進入執行(含查封、拍賣移轉)時,預告登記不會成為「禁止執行」的盾牌。
2、不可。因為查封本質就是限制處分,地政端對於查封後的移轉、設定負擔等登記,會依限制登記處理(除非有法院撤封、許可或符合法定例外)。
我與他人共同持有非自住房屋,請問是否會計入房屋戶數計算?
認定的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您好~

共有房屋全國戶數計算方式將按各共有人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即代表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計算。
依房屋稅法規定,計算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才以1戶計算。
各歸戶計算之房屋持有人,按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認定。
為什麼判決主文有寫到「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我申報債權時也有寫已支出的訴訟費用,並附收據證明,但執行法院卻沒有把我支出的訴訟費用分配給我呢?
您好~

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列入分配的金額,僅限於:具有執行名義者,或於執行程序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若原確定判決的主文只有寫「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未載明具體金額,執行法院就不能逕自把你的支出列入分配。
此時須先向作成本案判決的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該金額即成為可獨立執行的執行名義,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聲明列入分配。
僅憑收據證明你有支出,因欠缺執行名義,原則上不會被計入。
民事起訴狀中“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指裁判費嗎?還是另外再繳一筆費用給法院?
您好~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是裁判費,也不是必然要繳的固定費用,而是法院如果裁定要提供擔保,原告才需要另外繳納的金額。
1、裁判費
這是每一個提起訴訟的人(原告)都必須先繳的,屬於訴訟的基本費用,和是否聲請假執行沒有關係。
2、假執行擔保
「願供擔保」是指如果法院認為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通常是金錢保證,金額由法院裁量),才能讓判決即使還沒確定就可以先執行。
例如: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但被告上訴時,原告若想立即執行,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以避免將來判決結果翻轉時,被告受損無法回復。
強制執行時,拍定人要自負倉儲費及搬運費嗎?
那麽拍賣遺留物時,債權人兼拍定人購買價金是否可以扣抵?
您好~

一、依《強制執行法》及各地法院的執行規範:拍定後,標的物的保管、搬運、倉儲費用,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二、程序上,執行處會依法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刞拍賣遺留物。
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7 條、第 98 條: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債權抵作價金,稱為「抵充」或「抵充價金」。
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債權人已經依法申報債權並經執行法院認可。
2、抵充金額以拍定價金為限,超過部分仍須另外給付現金。

亦即,債權人於拍賣遺留物程序中拍定標的者,其價金得以拍賣債權抵充,僅餘額須繳納現金。
標得法拍屋已經交屋了,但仍有公司設籍,要如何處理將公司遷出呢?
您好~

若法拍屋中有公司設籍,且已完成標購取得產權時,欲代為辦理該公司遷出,可依下列流程處理:
一、確認公司是否仍營運中
1. 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商業登記查詢查詢公司現況。
2. 若公司已停業或解散,可蒐集證明文件(如已解散、撤銷登記等),作為後續強制遷出的依據。
二、通知該公司遷出
1. 書面通知:告知您已取得該不動產權利,請求對方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公司遷址,並提醒若未遷出,將依法代為申請遷出登記。
2. 可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及「拍定證明」作為證明文件。
三、代為申請遷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異動
1.若對方未在期限內遷出,可依《公司法》第29條,向公司所在地之經濟部商業司地方辦事處或市政府商業登記單位申請「撤銷設籍」或「異動登記」
四、向所在地國稅局,以所有權人名義辦理「現址未供營業(屋主異議)申請」,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權利證明書,稅捐單位將實地調查,並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及函復屋主。
請問什麼是清算?如果清算完成後,是不是可免除債務?
您好~

「清算」是指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

對於目前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
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
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我是債權人,想受拍賣之不動產,請問我可以依債權額度扣抵價款嗎?
您好~

「債權人承受」是指拍賣不動產時無人應買,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承受。
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

債權人承受時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依「債權計算書」來確認承受後是否可依債權扣抵,或依其債權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
87 筆,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