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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041 筆【更新】 115/1/10 19:48

黃○豪 問 : 老婆的房子被拍賣,老公可以去標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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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投標資格:法拍程序中,夫妻配偶,一方不動產被拍賣,是可以去標拍賣房子的,原則上無限制,法律僅規定「債務人」(即老婆本人)不能參與投標,但配偶在法律上屬於獨立個體,具備合法的應買資格。

例外情況: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六項、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除非拍賣公告中有特別註明特定的(例如農地、國宅或原住民保留地等特殊物件),否則配偶皆可自由投標。

連帶債務風險:若老公是該房屋貸款的「保人」或「連帶債務人」,雖然仍可投標,但需注意債務清償的相關法律責任,《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並無明文禁止保證人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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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887 筆【更新】 114/12/15 13:40

蔡○億 問 : 我標了一件未保存登記房子,最近賣了,請問我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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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別誤以為沒有登記房屋,就無需辦理申報,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樣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無建物登記資料三證:
1.稅籍證明(所有權證明)
2.契價證明(取得資料證明)
3.契稅繳納證明(取得資料及繳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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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00 筆【更新】 114/8/26 15:36

許○珍 問 : 請問:產權持有、產權所有是什麼意思?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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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ㄧ)產權持有:民法817條
1.分別持有(意旨共有人「分別持分」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
2.公同共有(意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的財產。)
(二)產權所有:民法756條,表示擁有該房產的完整所有權,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定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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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07 筆【更新】 114/8/18 9:46

陳○劭 問 : 請問我要標購一間法拍屋,「本件拍賣土地滯欠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繳納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請問甚麼是工程受益費?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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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程受益費指: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3項、內政部72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45233號函,政府為了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而興建的各項工程,凡在該道路工程路寬五倍的範圍內的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因在工程受益範圍內,故須依照該工程所需費用,依受益面分成三區按比例徵收、收取費用。

投標前承諾書可向稅務相關單位索取,然而投標當天「該股」也會出示承諾書給參與拍賣之投標人,填寫好一併放入投標單。

承諾書之作用: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承擔工程受益費,填寫並簽署工程受益費承諾書,將承諾書提交給相關部門,例如稅捐稽徵處,會在土地增值稅稅單上加註「工程受益費已由承受人承諾繳納」戳記,地政機關憑此戳記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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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24 筆【更新】 114/5/18 18:27

林○ 問 : 請問不點交遷讓房屋,起訴狀、訴之聲明「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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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裡的「假」是「暫時、先為」的意思。

也就是說,假執行是債權人對債務方先做執行的意思。依民訴訟法第393條規定,即於起訴狀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如同一般執行程序一樣,勝訴可以拍賣對方名下財產、扣對方薪水受償,避免脫產行逕。

擔保金是原告可以假執行金額的1/3,例如要執行300萬元的話,通常要拿100萬元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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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274 筆【更新】 113/3/6 18:43

洪○平 問 : 法拍標購如涉及訴訟,應如何向所屬法院提訴訟呢?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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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提起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所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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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082 筆【更新】 113/2/14 21:2

高○華 問 : 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開庭,對方沒來,法官經詢問後依照一造辯論判決,請問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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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之判決。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其不利的判斷。

3、對造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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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728 筆【更新】 112/11/1 21:6

陳○房 問 : 請問我是法拍第二順位債權人,如當拍次沒有拍定,我可以債權承受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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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部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最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民法第865條第874條抵押債權數位者,依其登記順序,定期優先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建議承受前先詢問拍定法院當股的事務官,了解「可受分配債權額」承受時還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等於是在法院拍賣之前,預設可能情況先製作一份分配表,不然最後可能導致最後聲明承受的債權人因無力繳納差額,法院只能再次重新拍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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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472 筆【更新】 112/7/23 22:1

林○ 問 : 請問謄本上土地標示部上的土地公告現值,與土地所有權部
當期申報地價。
這兩價格不同、差別是?
兩者每平方米單價差很多正常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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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告土地現值,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土地地價,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該條文經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將重新規定地價期間由每3年調整一次改為每2年調整一次),自107年起已規定地價地區,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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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298 筆【更新】 112/6/5 17:52

陳○謙 問 : 我最近看了一間透天厝持分拍賣物件,筆錄寫二樓出租中,門口張貼有分管約定,什麼是分管約定?會影響拍賣取得嗎?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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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除了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存在的類型。所謂共有,是指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是由數人所共同持有,共有物之使用除全體共有人同意外,亦可依共有人多數決定之。

民法第八二0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賦予共有人間可依多數決之方式,決定共有物之管理方法,以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

所謂分管約定,乃書面由共有人間所訂立之契約。換言之,分管契約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契約,是由共有人互相簽訂的契約。

本來就持分拍賣取得,則不影響其及應有部份權益,到時候再看分管約定內容為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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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的房子被拍賣,老公可以去標嗎?
您好~

投標資格:法拍程序中,夫妻配偶,一方不動產被拍賣,是可以去標拍賣房子的,原則上無限制,法律僅規定「債務人」(即老婆本人)不能參與投標,但配偶在法律上屬於獨立個體,具備合法的應買資格。

例外情況: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六項、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除非拍賣公告中有特別註明特定的(例如農地、國宅或原住民保留地等特殊物件),否則配偶皆可自由投標。

連帶債務風險:若老公是該房屋貸款的「保人」或「連帶債務人」,雖然仍可投標,但需注意債務清償的相關法律責任,《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並無明文禁止保證人投標。
我標了一件未保存登記房子,最近賣了,請問我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您好~

別誤以為沒有登記房屋,就無需辦理申報,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樣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無建物登記資料三證:
1.稅籍證明(所有權證明)
2.契價證明(取得資料證明)
3.契稅繳納證明(取得資料及繳稅證明)
請問:產權持有、產權所有是什麼意思?
您好~

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ㄧ)產權持有:民法817條
1.分別持有(意旨共有人「分別持分」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
2.公同共有(意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的財產。)
(二)產權所有:民法756條,表示擁有該房產的完整所有權,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定排除他人之干涉」。
請問我要標購一間法拍屋,「本件拍賣土地滯欠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繳納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請問甚麼是工程受益費?
您好~

工程受益費指: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3項、內政部72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45233號函,政府為了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而興建的各項工程,凡在該道路工程路寬五倍的範圍內的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因在工程受益範圍內,故須依照該工程所需費用,依受益面分成三區按比例徵收、收取費用。

投標前承諾書可向稅務相關單位索取,然而投標當天「該股」也會出示承諾書給參與拍賣之投標人,填寫好一併放入投標單。

承諾書之作用: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承擔工程受益費,填寫並簽署工程受益費承諾書,將承諾書提交給相關部門,例如稅捐稽徵處,會在土地增值稅稅單上加註「工程受益費已由承受人承諾繳納」戳記,地政機關憑此戳記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請問不點交遷讓房屋,起訴狀、訴之聲明「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您好~

這裡的「假」是「暫時、先為」的意思。

也就是說,假執行是債權人對債務方先做執行的意思。依民訴訟法第393條規定,即於起訴狀中表明,原告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如同一般執行程序一樣,勝訴可以拍賣對方名下財產、扣對方薪水受償,避免脫產行逕。

擔保金是原告可以假執行金額的1/3,例如要執行300萬元的話,通常要拿100萬元的擔保金。
法拍標購如涉及訴訟,應如何向所屬法院提訴訟呢?
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提起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所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分割共有物變價拍賣開庭,對方沒來,法官經詢問後依照一造辯論判決,請問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您好~

1、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之判決。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其不利的判斷。

3、對造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請問我是法拍第二順位債權人,如當拍次沒有拍定,我可以債權承受嗎?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部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最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民法第865條第874條抵押債權數位者,依其登記順序,定期優先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建議承受前先詢問拍定法院當股的事務官,了解「可受分配債權額」承受時還必需先詳細計算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有無優先受償的債權(如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抵押權等)、各債權人可受分配的數額等,等於是在法院拍賣之前,預設可能情況先製作一份分配表,不然最後可能導致最後聲明承受的債權人因無力繳納差額,法院只能再次重新拍賣的結果。
請問謄本上土地標示部上的土地公告現值,與土地所有權部
當期申報地價。
這兩價格不同、差別是?
兩者每平方米單價差很多正常嗎?
您好~

公告土地現值,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土地地價,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該條文經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修正公布,將重新規定地價期間由每3年調整一次改為每2年調整一次),自107年起已規定地價地區,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我最近看了一間透天厝持分拍賣物件,筆錄寫二樓出租中,門口張貼有分管約定,什麼是分管約定?會影響拍賣取得嗎?
您好~

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除了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存在的類型。所謂共有,是指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是由數人所共同持有,共有物之使用除全體共有人同意外,亦可依共有人多數決定之。

民法第八二0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賦予共有人間可依多數決之方式,決定共有物之管理方法,以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

所謂分管約定,乃書面由共有人間所訂立之契約。換言之,分管契約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契約,是由共有人互相簽訂的契約。

本來就持分拍賣取得,則不影響其及應有部份權益,到時候再看分管約定內容為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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