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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

●點交情形→點交●


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即編號1、2建物坐落,目前本標建物為空屋,無水電,3樓鐵皮增建,2、3樓陽台欄杆已拆除,2、3樓樓地板已拆除,類似毛胚屋,樓梯無欄杆。另鑑價報告稱:現為空屋、建物部分破損、無水電。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編號1建物坐落本標土地、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均受抵押效力所及。

4‧
編號1、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賣人注意。

5‧
編號1、2建物乃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損害賠償/債權人王O緯等》
[他項權利: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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