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
●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空屋,屋內尚有部份遺留物,設有電梯,頂樓雨遮其上固定有設置多數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非債務人所有,該太陽能板光電設備具有獨立經濟價值,非主建物之構成部分,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上述建物屋頂上之太陽板光電發電設備不點交,僅就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2‧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拍賣建物頂樓屋頂上所有太陽能板光電發電設備,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所有權人及權責機關提出任何事項請求,與本院無涉,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由應買人自理,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注意。
5‧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本件拍賣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拍賣之標的有信託受益權業經扣押之一般註記登記事項,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14年7月30日士院鳴114司執全助意580字第1144087866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國勳兼委託人(受託人: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範圍:全部,114年8月1日登記。是本件標的拍定後,本院依法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並儘囑託地政塗銷本院本股所為查封登記。惟關於信託受益權經扣押註記事項,應由拍定人自理,請逕向權責機關地政、扣押之繫屬法院處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請應買人審慎投標查明注意。
7‧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拍賣抵押物/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他項權利: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