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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

●點交情形→不點交●


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另有三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兩間是其自行增建之狗舍,另一間為倉庫;編號1建物內有10幾隻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雜木林及部分巷道;查封房地上飼養大量犬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拍賣之建物係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拍賣抵押物/債權人侯國勝(即抵押權人)等》
[他項權利: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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