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
●點交情形→點交●
1‧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使用,該建物無增建;2樓有供奉神像,3、4樓部分壁癌漏水,屋內物品雜多。該建物於83年4月間建築完成,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建物使用狀況,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2‧本件第一拍價格是參酌前案(113司執160799號)第3次底價核定。
3‧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4‧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給付票款/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他項權利: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