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陳金蓮在場稱自民國70幾年即居住於此,債務人公司從未在此居住使用,有增建,二間房間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張陳金蓮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3‧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4‧編號3建物占用毗鄰之同地段546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如兩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