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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載明凶宅,可否撤銷拍賣?法律權益、處理流程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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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載明凶宅,可否撤銷拍賣?

一、法院「物之瑕疵」的概念

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即房屋若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一般俗稱為「凶宅」。凶宅,並不會對房屋本身造成結構性或安全性上效用的減損;但是,對於臺灣一般社會大眾而言,仍大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因此,在臺灣地區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及經驗法則上,大都認這一類的房屋會影響當事人的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進而造成這類型的房屋在不動產買賣市場接受度及交易價格上的低落結果。簡單來說,就房屋的經濟價值而言,顯然是一種「減損」的瑕疪。法院實務上也就把它納入「物之瑕疵」的概念(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二、對於「凶宅」的概念與範圍

內政部曾對凶宅的概念做出定義,認為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簡單來說,內政部對於「凶宅」的概念與範圍,可以用下列標準來做為判斷:

  • 1.「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 2.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
  • 3.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三、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法院實務上較內政部的上開標準更為寬鬆,多數認為不一定要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也不一定僅限於在專有部分求死而致死的地點,才能認定為凶宅。

惟早期法院見解認為,房屋縱有拍定人所稱凶宅情事,亦屬買賣標的物是否存有瑕疵之問題,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的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並無擔保請求權。因此,拍定人不可以拍賣公告上沒有載明有凶宅的情形,就據此聲請撤銷拍定之處分。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就曾經指出:「上訴人雖主張若依上開認定之事實,因杜姓男子係跨出陽台而站立於12樓之遮雨棚上並跳下,則其死亡地點已非在系爭房屋之專有部分範圍內,即難認係發生在系爭房屋內之事件,自難認系爭房屋為凶宅等語,並援引內政部所訂頒『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所附之『建物現況確認書』為據。然上開文書固有記載『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為判斷是否屬凶宅之依據,但該上開範本並無強制性,業經內政部所敘明,且範本所載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發生之要件亦有待商榷,況該杜姓男子為系爭房屋之住戶而自陽台跨出後站立於12樓之遮雨棚上跳下,就一般社會通念觀之,仍以系爭房屋為事件之發生地,而不拘限於死者應死於屋內或專有部分內。」

為使拍賣的不動產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以保障應買人權益,司法院已在102年12月10日就《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增訂第5款:「實施不動產查封時,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應向在場之人調查,並於查封筆錄載明;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俾利記載於拍賣公告,促使應買人注意。103年6月4日,立法者更分別在《強制執行法》增列第77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8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查封筆錄及公告均須載明「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期使拍賣的不動產物件相關資訊能夠充分揭露,以保障應買人權益。
 

四、是否可以拍賣公告上沒有載明有凶宅的情形,就據此聲請撤銷拍定之處分?

因此,拍定人是否可以拍賣公告上沒有載明有凶宅的情形,就據此聲請撤銷拍定之處分?實務上的見解似乎也開始鬆動。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即認為:「惟系爭執行事件之第1次拍賣公告係於102年12月31日作成(見上開第5338號卷三),依當時注意事項就拍賣公告應記載之事項,已修正如經調查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亦應記載於拍賣公告中,且原法院就系爭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件等,既得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查,另案即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069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又係透過函查,而得知系爭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發生,則原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就系爭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未為調查,致未能於拍賣公告揭露上開情事,顯足以影響應買意願及應買價格,是依前開規定,拍賣公告未能依法載明註記自屬重大瑕疵,而相對人又分別於103年4月1日、8日、10日具狀主張如知悉系爭房屋為凶宅,即無應買意願,請求撤銷拍定等語,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相對人異議為有理由,撤銷系爭房屋之拍定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拍定人的權益逐漸受到重視,值得肯定!
 

五、拍定人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請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拍定人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請;而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是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拍賣程序即已終結。也就是說,倘若拍定人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因拍賣程序即已終結而無從撤銷拍定。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程度分別定之。如係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則以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拍賣程序即已終結,執行法院無從撤銷拍定,以除去所有權移轉之效果(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7〉解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5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房地,經抗告人於106年9月12日拍定,並於106年9月13日繳清價款,執行法院於106年9月21日將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送達抗告人等情,有拍賣期日筆錄、權利移轉證書、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4頁),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房地拍賣程序於抗告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已終結,系爭拍賣程序既已終結,執行法院無從再撤銷拍賣及拍定之執行程序。抗告人以拍賣公告未載明系爭房屋曾發生系爭自殺事件為由,聲明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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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告若有註明凶宅,得標人不得撤拍;若無註明可聲明異議。 您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檢查法院是否標記錯誤(撤銷拍賣) 若該屋為凶宅,但法院在「拍賣公告」與「查封筆錄」中明確記載為「無非自然死亡」,導致您受到錯誤資訊誤導: * 救濟方式: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前,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法院聲請聲明異議,主張拍賣程序有瑕疵,爭取撤銷拍賣並退還保證金。 * 難度:若權利移轉證書已發出,則很難撤銷。 核心預防建議: 由於法拍屋不能看屋,投標前一定要先去「台灣凶宅網」搜尋地址,或向轄區派出所、鄰里長打聽。 [[https://www.104woo.com.tw/Info/Detail/69;法拍屋代標公司推薦:40年經驗專家帶您避開陷阱您、安心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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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標前應洽銀行確認是否可貸與額度評估。 標到法拍屋後若銀行不撥款(代墊款),情況會非常緊急,因為您必須在得標後 7 天內補齊尾款。若逾期未繳,將面臨「棄標」後果。 [[https://www.104woo.com.tw/Info/Detail/118496;中古屋貸款完整解析:首購族成數、年限、利率與流程一次搞懂]] 以下是可能的補救措施與應對流程: 1. 尋求其他資金管道(應急) 換銀行申請:立即向其他有承作「法拍代墊貸款」的銀行(如聯邦、合庫、一銀等)洽詢。 [[https://www.104woo.com.tw/Info/Detail/118665;何謂銀行「法拍代墊業務」?買房自備款不夠怎麼辦?]] 民間短期借貸:若銀行因物件「不點交」或個人信用問題拒貸,可尋求合法的代書或民間金主進行短期週轉,待取得權狀後再轉貸給一般銀行。 親友借調: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先補足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過戶完成後再申請一般房貸還款。 2. 若最終無法籌足資金:棄標的後果 如果您在 7 天內無法繳清尾款,法院會視同「棄標」,您將面臨以下財務損失: 保證金被沒收:法院會先扣留您開標時繳納的保證金(通常為底價的 20%)。 負擔「再拍賣」差額: 法院會將該屋重新拍賣。 若第二次拍賣的得標價低於您當時的標價,您必須補足這兩者之間的差額。 例如:您標 1000 萬但沒錢繳,下次別人標 800 萬,差額 200 萬將直接從您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法院仍會向您追討。 相關規費:您還需負擔因再拍賣產生的行政費用與執行費用。 3. 為什麼銀行會拒貸?(事前預防) 物件問題:標的物屬於「不點交」、凶宅、海砂屋或持分不全,多數銀行不願代墊。 信用瑕疵:投標人近期有信用卡遲繳、債務協商或負債比過高紀錄。 估值不足:銀行對該區房價估值低於您的標價,導致貸款成數不足。 操作建議: 投標前請務必先找配合銀行進行「預估與徵信」。若已發生拒貸,應優先考慮民間代書短期代墊以保住保證金,避免被沒收後還要補貼拍賣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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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管房價處於什麼階段,標法拍屋出價,就是要比當下房價便宜,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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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從得標到真正「入主」法拍屋,所需時間視物件屬性(點交或不點交)而有巨大差異。 1. 「點交」物件:約 4 個月 若一切順利,法院會協助將房屋交付給你,流程大約如下: * 第 1 ~ 2 週(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得標後 7 天內繳清尾款,法院約在 7~14 天內核發證明書,此時你在法律上已是屋主。 * 第 3 ~ 4 週(完成過戶與發文):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法院會同時發文給債務人,命令其在限期內(通常為 15~30 天)自行搬離。 * 第 2 ~ 3 個月(現況點交或強制執行): * 若債務人配合搬離:最快 1.5 個月 即可拿到鑰匙。 * 若不配合:需向法院聲請「現場履勘」及「強制執行」,整個程序約需 3 ~ 5 個月 才能完成點交。 2. 「不點交」物件:不確定(可能半年至一年以上) 法院不負責交付房屋,時間完全取決於你與占用人的協商或法律訴訟: * 協商成功:若你願意支付「搬遷費」換取對方離開,可能 2 ~ 3 個月 就能交屋。 * 訴訟排除:若對方拒不搬遷且具備合法租約或權利,你可能需要打「遷讓房屋」訴訟,這通常需要 6 個月至 1 年,甚至更久。 3. 加速交屋的關鍵因素 * 搬遷費(搬家補償):即使是點交物件,實務上拍定人常會給予債務人一筆小額慰問金(如 3~5 萬),換取對方快速搬離並保持屋況完整,這通常比走法院強制執行快上許多。 * 有無遺留物:若屋內有大量廢棄物或大型家具,法院點交後還需經過公告處分程序,也會拖延實際入駐時間。 總結建議: 如果你急著入住,務必只看「點交」物件,並預留 4 個月 的搬遷過渡期。 [[https://www.104woo.com.tw/Info/Detail/69;法拍屋代標公司推薦:40年經驗專家帶您避開陷阱您、安心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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